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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相邻关系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尊会   发布时间:2012-08-28 11:38:15


    今年以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上半年同比上升30%,且纠纷多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妥善化解难度较大,引起该院关注。

    一、相邻关系纠纷审理存在问题

    1、调解方面。纠纷大多产生于邻里之间,当事人双方较为熟识,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繁,且受“熟人社会”观念影响,一般情况下此类纠纷可经沟通协商解决。而一旦诉至法院,则矛盾常发展到难以调和的程度,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同时,当前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使邻里关系较为淡漠,遇事缺乏沟通,许多小纠纷易积累转化为大矛盾,当事人“认死理”或为“争口气”而诉诸法院,疏导工作难度极大。

    2、法律适用方面。一方面,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物权法》第七章的九个条文也仅对相邻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采光权、眺望权、生活安全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诉求不断涌现,而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亦无现成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诉请时,在法律适用上也较难把握。

    3、鉴定方面。案件审理中,常需第三方鉴定造成损害的具体原因和损害的大小,而鉴定工作亦难有效开展:一是部分鉴定费用高于争议标的价值,当事人较难接受;二是部分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无法证明其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还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三是有些鉴定还需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但部分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4、执行方面。此类纠纷的多种求偿方式,使判决内容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补偿,更多的是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停止损害等,而被执行人一般不会主动配合,甚至有意拖延,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同时,若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再次设置障碍或继续影响对方生产生活,申请人只能三番两次要求继续执行,长此以往易陷入恶性循环。

    二、对策建议

    1、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作,及时介入,通过风险告知、法律释明等引导群众理性维权,运用风俗习惯等疏导双方心理,缓解对抗情绪,力促纠纷化解在诉前。二是变坐堂问案为深入基层,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了解案情,分析双方矛盾的症结,从法律、习俗、情感等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三是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熟悉民情、了解民俗的优势,邀请参与调查、调解等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2、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妨害程度及赔偿补偿范围、标准等,使相邻关系法律适用明晰化、易操作。二是理顺法律关系,准确区分相邻关系与侵权纠纷,避免因审理方向错误贻误最佳调处时机。三是办案中,法官应遵循“兼顾双方利益、尊重历史习惯”等原则,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熟练运用经验,适时开展鉴定工作。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推定出相邻一方损失与另一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纠纷,建议不必鉴定、直接推定,快速解决纷争,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确需通过鉴定解决的纠纷,应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争取其理解配合,确保鉴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4、讲究工作方法,努力化解执行难题。一是对于判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停止损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时间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为开展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执行过程中,应注重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等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三是执行完毕后,通过不定期地走访调查,了解执行措施落实情况,防止矛盾反复发生。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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