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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玩火致人损失 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9 09:46:43
本网讯(通讯员 李嘉 王文植)
幼儿玩火引发火灾,造成损失谁来赔偿?9月28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幼儿监护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100元。
原、被告两家系东西邻居,2012年6月5日下午3时许,陈某6岁的儿子在自家门口玩耍时用打火机点燃了地下的柴草,后来火势控制不住,将原告李某家的数棵杨树烧死,经价格中心鉴定,被烧毁杨树总价值为1100元。此事经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因陈某之子未达到法定年龄,对其不予处理。陈某认为公安机关都不处理,其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延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之子因过失将原告家的树木烧毁,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之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尤其陈某感到对其教育深刻,并表示以后一定要尽其监护职责,决不让此种事故重演。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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