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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作者:赵俊伟 发布时间:2012-09-06 11:27:51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近年来,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很强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
但有些法院审理精神赡养案件时,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有些法院则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反对者认为如果支持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就是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支持者则认为精神赡养有法律依据。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 这是法律层面上的争议,作为法律人,我们还需要关注现实层面的一些情况。 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老年人无从要求精神方面的赡养。因为,除了经济上供养容易明确以外,其他三个方面都不能量化,也没法准确考查,它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结论,而不能作出不能明确执行的行为和感受。同样,当事人也没有衡量应尽这些义务的标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法院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的理由。 现实中,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方面,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对于精神赡养问题,由于宣传少,各地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些家庭人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也是自己的义务,导致精神赡养责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员的受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较于物质需求,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为强烈。形成精神赡养诉讼。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有的老人收入比子女高出许多,仍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不判老人胜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支持了老人,又不符合实际,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对于此类纠纷,有的法官就认为应以子女对老人多尽一些精神上的抚慰及体力上的扶助为宜。 但现实情况是,即便是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 这并不是说,在立法尚未作出圆融自洽的规定之前,我们就无所作为。为解决“精神赡养”这一社会问题,有两种途径:1.依赖社会的自组力量。例如,北京宣武区老龄委业已推出“双养协议”(双养即“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养协议”在该区老龄委、司法局的主持下由子女和老年人共同签订,并进行公证,协议由居委会主任监督实施。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应有的一步。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此举不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符合现实中的强烈需求,应在司法实践中继续贯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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