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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9-03 15:30:32


    【案情】

    某食品站与李某的老屋相邻,且都在某镇城镇规划范围之内。2006年5月13日,王某购买了某食品站的房地产。2009年11月,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老屋进行重修。因扩建的一部分紧挨某食品站的围墙,王某便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某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现场勘测,并立案。2010年2月19日,某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某镇人民政府对李某违法建房一事作出处理。

    王某以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某违法建房一案未作出处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对李某违法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已经对李某违法建房一案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因李某的违法建筑位于某镇城建规划范围内,该违法行为不属其处理的范围,故致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李某违法建房一案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因李某的违法建筑位于某镇城建规划范围内,该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属某县国土资源局管辖的范围,且某县国土资源局已经致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故王某起诉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李某违法建房一案进行了调查和处理,李某的违法建筑虽然位于某镇城建规划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某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有权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李某未经审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李某违法建房一案依法进行处罚。故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李某系农村村民,其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这是已经确定的事实。某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该法应履行对李某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某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有权进行管理,但该条针对的是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建设而言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也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故某县国土资源局不能致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是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对李某的违法建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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