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旗)
同居三十载,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对婚姻无望后,一妇女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婚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的一审判决。
1981年6月,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女青年刘某与万某经人介绍认识,同月22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抱养一女。2001年2月,万某去新疆务工,起初两年,万某与刘某偶尔联系,托人捎回少许钱款。之后,万某如人间蒸发一样,再无音讯。2012年5月,刘某将万某诉诸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出生于1962年,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已经均达到婚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原、被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故原、被告间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本应珍惜家庭,互相关爱,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但被告自2001年外出后,长期不归,对家庭不理不问,不尽夫妻义务和抚育子女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