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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外包集体土地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30 14:23:43
本网讯(通讯员 许浩 高海波)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村委会擅自将集体共有的土地承包给村民以外的人引起的承包合同纠纷。
2012年4月,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某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集体组织所有的一块荒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张某承包,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费为3万元。张某随后对该荒地进行经营开发的该村村民得知后认为该块荒地属村民集体所有财产,村委会发包该块荒山没有经过村民集体组织的同意,程序违法,此发包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张某停止开发。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该村村民代表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该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同意的基础上,擅自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承包给本集体经济之外的第三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遂判决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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