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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村民会,村委对外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作者:陈福文   发布时间:2012-06-11 14:01:04


    【案情】

    2003年11月30日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会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舒河志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舒河志承包浒坑镇瓦楼村“安源”、“安源背”两块山场,两块山场的面积共计1000余亩,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金额为3000元(无林木收益分成约定)。2012年村委新班子上任后,以原村委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舒河志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分歧】

    未召开村民会议,村委对外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违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合同法上所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有三:1、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从上可得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定,违背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即使上述合同违背的是强制性规定,但事后经过村民的追认,合同也是有效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条的意思可理解为:如果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那么村委就无权处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事后村民在村务公开没有提出异议,同时村民也收取和享有了承包租金,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明确的追认行为。

    三、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同的签订也符合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因此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综上,笔者认为,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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