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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危害及预防治理
作者:张月梅   发布时间:2012-08-28 14:58:36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往往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世界的延伸。网络侵权与物理世界的侵权相比,由于应用了数字化技术,网络侵权更廉价、简便又隐蔽,因此各种非法盗版大量产生,网络环境又使侵权结果迅速波及全球。目前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互联网发展路上的绊脚石,打击网络侵权在互联网业界势在必行。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性

    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广阔的虚拟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大部分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身份相关联的,所以侵权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找到侵权行为背后的行为人,通常是比较困难的,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2、网络侵权行为覆盖面广,时效性强。范围上讲,网络是全球性的,没有物理上的地域、国家边界,侵权行为的后果理论上可以扩散到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个范围是传统侵权案件无法相比的。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凭借着无形的网络,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覆盖面广而迅速。

    3、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成为难题。一般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主要集中于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但是,互联网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与很多个地点相联系,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造成管辖权无法确定局面。

    4、网络侵权行为取证难。传统的侵权方式是比较易于识别的,且由于有侵权实体的存在,证据易搜集。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难以找到原始性证据。

    5、规范网络侵权的法律不健全。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行为方式,如何使这些行为方式在促进信息的开发和传播、交流和共享的同时,不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制。但法律却滞后于网络的发展,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二、网络侵权的种类

    1、侵犯隐私权。现在社会的沟通与私人间的联络已经呈现信息化特征, 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侵犯知识产权。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而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大量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如在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作品录入网站供他人浏览;在网络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图书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的,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侵犯财产权。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侵权者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盗用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甚至通过网络盗取他人现实财产。

    三、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的几点建议

    1、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明确,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可以保证遭遇网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寻求法律帮助,但并不一定需要网络上所有的言论、信息全部采用实名制,只需要在网络用户注册时使用实名即可。在遭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供应商来获取侵权人的基本资料,这样可以在既保证网络用户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又防止其侵害他人权益。当然实行网络实名制还要避免影响网民的言论自由,毕竟网络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个民法问题,还是个宪法问题。

    2、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既是版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又是与世界各国接轨的需要。

    3、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对于已经产生危害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时,往往由于缺乏量刑依据导致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得到遵循。健全目前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应优先加大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管辖权争议问题。首先确定案件的管辖所属。二是举证问题。建议增加新的证据形式以应对网络侵权的不确定性和善变性。三是网络虚拟价值认定问题。建议设立专门的、类似于现有对有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专业机构来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最后是量刑尺度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犯罪的案值认定不清,或者就算认清案值也鉴于没有实际存在的有形资产而降低量刑尺度,造成重罪轻判现象严重,这样无形中助长了网络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网络自由是我们需要的,网络安全也是我们需要的。如何处理好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冲突,笔者认为一切都需要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才能使网络发挥它便捷、高效、快速的作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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