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笑天)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赴日本务工人员因所日本遭遇海啸致使所务工的农家无法保证工作、薪水而回国,后向国际经济技术公司追索保证金的案件。法院依法做出了“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返还张某履约保证金2万元,河北省高碑店市衡天点石培训学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濮阳市华龙区张某于2009年6月与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签订《出国研修合同》赴日本研修3年,后张某向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交纳5万元,其中出国服务费、培训费、管理费等共计3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并为张某出具收据,注明代收日本农业研修回国后可返还。后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把张某安排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衡天点石培训学校进行培训,后于2009年6月8日张某赴日务工,2011年3月日本发生地震遭遇海啸引发核辐射,后张某以农家不能保证工作、薪水和不可抗力为由回国,现张某要求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和河北省高碑店市衡天点石培训学校退还履约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等共计3.5万元。
受理此案后,濮阳县法院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之规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法院认为濮阳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收取张某的2万元履约保证金违反有关规定,应予返还,河北省高碑店市衡天点石培训学校承认收取保证金中的1万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