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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因政策上调 保证金是否退还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7: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清惠)
政府上调停车费后,承包了停车场的刘先生陷入经营困境,后公联顺达又将该区域转包给他人,于是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返还刘先生当初交纳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
2009年10月26日,刘先生与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公联顺达”)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止,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签完合同,刘先生交纳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承包了西单附近的两片停车场。到了2010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公布了北京重点区域非居民区的停车费调整方案,规定从4月1日起该地段白天的停车费上涨一倍,改为5元每小时,超过一小时后为15元每小时。 刘先生称,政府提高地面停车收费标准并不会给地面停车场带来高额收益,相反由于停车数量大幅减少,停车费收入势必大幅下滑。由于对4月份的经营风险无法预料,因此到该交4月份承包费时他只交纳17.19万元,并提出将4月1日至10日列为考察期,考察期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之后,公联顺达将上述停车场转租给了他人。为此,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保证金以及支付违约金5.656万元。公联顺达公司表示,既然合同约定了要按月交承包费,否则视为违约,因此不应当退还3万元保证金。 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即便在政府发布停车费涨价方案后,公联顺达公司并不必然负有让刘先生减缓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其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针对3万元保证金部分,因为出现了政府政策调整的情况,并非因刘先生一方经营管理不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退还履约金的情形,因此应当退还保证金。宣判后,公联顺达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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