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翠丽 曹振亚)
丈夫不慎落水身亡,梁某悲痛之余找到丈夫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理赔,不料却被告知不能全部获得赔偿款。梁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8月20日,河南省滑县法院公开审理的梁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案件当庭得以调解解决。
2010年2月1日,原告梁某之夫在滑县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梁某之夫,共投保三项保险:1、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2日0时起至终身或本合同列明的中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每期保险费1920元,按年(20次交清),保险金额50000元;2、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2日0时起至终身或本合同列明的中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每期保险费405元,按年(20次交清);3、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2010年2月12日0时起至2011年2月1日24时止或本合同列明的中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费88元,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医疗费3000元,意外伤害事故、残疾50000元。双方还签订《自动续保特约》;事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梁某100%。梁某之夫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和2011年1月31日将三项保险金存入被告指定账户。2011年8月7日15时30分左右,被保险人驾驶拖拉机运营的过程中,在省道101枣村段张白路东1公里处,不慎落水死亡。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全部保险金,但被告只同意赔偿第一项保险的50000元,却拒赔第三项保险中的50000元。
本着案结事了,司法为民的原则,滑县法院法官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第三项保险中的50000元,原告也让一步,同意负担诉讼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