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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郑红梅 发布时间:2012-08-16 14:55:25
司法救助是为了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以体现国家在执法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实现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救助对于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经调研发现,具体救助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给予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原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基本上没有给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公平。 二是司法救助在各项审判业务中开展不平衡。司法救助在民事审判中开展得多,在行政审判中开展得少,在执行工作中则基本没有开展。 三是对申请司法救助的证据材料和审查程序规定不具体,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为人情救助。四是存在少数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司法救助的情况。 二、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对象。规定不仅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应当予以司法救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也应当予以司法救助;扩展司法救助条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不仅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给予司法救助,在执行工作中仍应当继续予以司法救助,减、免、缓交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等。 二是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审批制度。申请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申报表及所在基层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查和评价其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予以救助,严格做到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救助。 三是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流程管理。明确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的职责与分工。对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判决生效后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规范司法救助的决定撤销程序。驳回申请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复议,对不当的司法救助决定应当赋予撤销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解决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作为基层法院,特别是地处贫困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本身经费就很困难,应由上级财政及时拨付相应的司法救助费用,为司法救助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和监督。要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使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监督,上级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凡是搞“人情救助”的,比照违法办案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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