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谷歌上打广告未上线 损失难举证获赔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08-16 09:53:33


     本网讯(王然)   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科贸中心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广告要在谷歌首页前十名之内看见,但最终广告一直未能上线。装饰公司遂将科贸中心诉至北京房山法院,由于拿不出证据证明广告未能上线造成的实际损失,装饰公司最终只拿回了1500元违约金。

  原告装饰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中小型办公室装修,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品牌知名度,公司决定在网络上打广告,遂找到被告科贸中心为其办理。

  经协商,科贸公司答应在2009年12月18日之前将装饰公司广告上线,并且能在谷歌首页前十名之内看见,计费时间从上线日开始计算。双方签订了合同,装饰公司给付了网络服务费1500元。

  “谁想事情拖了半年都没在网上看见我们的广告,这得耽误我们多少生意,早知道就不找他们了。”装饰公司称事后广告一直没有上线,多次打电话催促无果,2010年5月20日,装饰公司将科贸公司告上法庭。

  “不是我们不给上线,而是因为谷歌服务器不稳定,才拖到了现在,而且这并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科贸公司在法庭上辩称。

  房山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谷歌网站首页上为原告登录广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被告科贸公司退还原告装饰公司网络服务费1500元。

  房山法院法官提醒,此类案件中,原告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打广告,所要获得的是一种期待性利益。在对方违约时,原告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期待性利益不能得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要选择信誉较好、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