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陈远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5662.0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董刚强承包魏营镇一窑厂,期间,将半成品车间承包给被告夏某;将去送土任务承包给被告孙媛。孙媛雇用原告陈远为其开车送土。2010年6月8日,原告陈远在开车送土空隙期间,到被告夏某承包的车间传送带下端(自称为夏某修理传送带,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当时传送带电源断开,没有运行,管理电源人员(被告夏某雇用)看到原告下去后,自称离开电源去厕所,期间,不知谁闭合电源启动传送带(在电源旁看不到传送带下端),将原告陈远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南京南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92天,支付医疗费98863.86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泗洪法院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2011年5月20日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右腕、右手功能完全丧失,分别属七级、八级伤残。被告丁某军给付原告65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远在被告夏某雇佣管理电源人员知道的情况下到被告夏某承包的车间传送带下端,由于管理电源人员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作为雇主,被告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