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手房“空挂户口”纠纷隐患多
发布时间:2012-08-06 11:43:16
本网讯(通讯员 华茜 张可家 )
江苏省惠山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房者未按照约定将户口迁出,导致新房主不能迁入户口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房产市场的交易。
二手房再度转手 引发“连环空挂” 2009年8月,王某夫妇向石某购买了位于钱桥镇某小区的一套二手商品房,然而几年过去了,王某一家的户口始终不能落进自家的房子。 “无法落户的原因是房子里还有其他人的户口,我到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原户主不迁走,我们就无法落户。但是这个人不是卖房给我的人,我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联系上他。”王某无奈诉至法院。王某认为,根据与石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石某应该在交付房屋时将该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出,现在石某违约导致自己没有办法迁进户口,因而要求石某完全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石某却觉得自己有些冤枉,原来,石某的房屋是2006年向许某购买,当时许某一家的户口就未迁出,当时许某承诺会尽快迁走,就未在意。没想到2009年把房子卖给王某时,许某的户口还未迁出。 法官让石某设法联系到第三人许某,许某坦承,一直未将户口迁出是因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小产权房,还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以无法落户,希望王某能够允许自己将户口再保留一段时间,如果王某担心今后户口遗留会产生纠纷,愿意签订相关承诺书。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石某和许某各支付王某违约金3500元。 落不了户上学难 学区房变“鸡肋” 与王某的经历相比,陈女士遇到的空挂户口问题则更加棘手。2010年,陈女士看中某重点学校学区内的一套二手房,为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陈女士很快就和原房主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是陈女士催了好几次,丁某拒不迁出户口。拖了近一年后,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把户口迁出,并支付105元/天的违约金。 “当初买房就是因为看中是学区房,但现在不能落户,孩子的上学问题也一直没办法解决,买房的初衷落了空。”陈女士一想到此,就气不打一处来。 丁某对当初考虑不周的行为也后悔不已,当时因为经济上遇到困难,急着要把房子卖掉变现,但是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户口问题,卖掉以后才发现自己没有地方可以落户,所以才拖到现在。但对于原告105元/天的违约金的主张,丁某认为过高。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丁某在一月之内将户口迁走,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经法官督促,丁某将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户籍意识亟待加强 购房合同须明确 导致二手房“户口空挂”现象,主要是由于买房者自身对户籍不重视,认为只要买到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就行,而对户口迁移的问题处理滞后。一些炒房者购买二手房不是用于自己居住,所以对原房主有没有迁走户口并不在意,而买主又对户口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因此二手房经多次交易后,就会出现找不到原户主的情况。如果卖房者的原户口所在地是学区房,为了让孩子上学,很多卖房者更加不愿主动将户口迁出。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户籍管理部门不能强制迁走他人的户口,导致二手房交易时,原户主并不一定要迁出户口,由此产生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原户主户口问题做出特别规定,房产过户属房产部门管,而户口迁徙则归公安机关管,因此户口迁移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不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对户口迁移直接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购房者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要求卖房者一起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居住人的户籍状况,并在签订合同时就户口问题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可以要求在合同里注明,在确认所购房屋中的全部户口已经迁出时,才支付需缴纳的购房款。 责任编辑:
孟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