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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能否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并审理
作者:彭洋 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2-01-11 16:29:42
【案情】高某购买房屋一套让儿子、儿媳居住,并持有购房合同及原房主收款凭证。后在儿子与儿媳离婚时,始得知该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儿媳的母亲,高某遂以房管局违法颁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证。在庭审中,房管局提供了颁发房产证的有关证据,其中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一方是儿媳的母亲,与高某所持的购房合同不同。原房主出庭作证说:自己的房屋只卖给了高某,并收取了高某的付款。后在与高某儿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买卖契约的购买人一方是空白,其不知房产证的内容。高某据此认为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欺诈取得,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房产证。
【分歧】对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审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无效,应当将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和民事合同确认案件合并审理,直接作出确认。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该房产登记尽到了审慎审查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原告就民事争议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行政案件应该中止,待民事诉讼有结果后再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 【评析】本案不应以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为由中止诉讼,应将登记行为和民事纠纷合并审理,判决撤销房管局为高某儿媳的母亲颁发的房产证。理由如下: 一、虽然高某在行政诉讼中认为房管局存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欺诈取得,属于无效合同,但高某并没有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如何以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为由而中止本案的行政诉讼呢? 二、房管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畴,行政诉讼中不宜直接确认。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可以对其证据效力进行审查的。从案情看,房管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由于房管局为高某的儿媳的母亲颁发的房产证所依据的事实有误,故应判决撤销该房产证。 三、虽然房管局对该房产登记尽到了审慎审查责任,但也不能以此为由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从本案证据看,不能认定高某的儿媳的母亲是该房屋的购房人,房管局不应为其颁发房产证。不顾客观事实,一味地从形式上审查房管局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责任,进而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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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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