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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有没有证据能力?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7-26 10:01:05
判断一事物或事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们要这样理解:其要拥有证据能力,这就要求符合证据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依据可以理解为在我国证据法学者多支持证据的三性说;所以我们可以用三性说来分析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手机短信是指用户之间基于移动网络,通过移动手机传递的文本信息。下面将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其分析: 第一,从证据的客观性来说,在我国,主流是赞成证据的主客观统一说的;那么可以做如下理解:(1)短信作为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已经是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2)手机短信作为案发过程中或案发后承载有待证事实信息相关思想内容的文本信息,也符合证据的形成过程,即此短信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西诺西反映;(3)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短信内容是案情发展的通讯凭证,有理由相信这是对案件的真实反映。综上,我们可以相信手机短信是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的。 第二,说到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客观关系。如果手机内容是反映案件事实的,那么其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就具有联系性,而不是人的主观意志能改的;同时,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这些关系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或隐或显地彼此关联着。 第三,有关证据的合法行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由此来看,只要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是正当、合法的,那么,手机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当然地,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手机短信证据可能会因为其中的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灭失而改变,这使得该种证据具有一定的不可靠性,不一定能真是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这同时也会导致生成,储存、收集等合法环节的合法性让人质疑。因此,就需要我们在收集和辨别能否作为证据时,要具体分析,然后做出正确选择。 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有理由相信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科技的发展,对信息的真假辨认能力也会加强,再加之行之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短信能作为强有力证据是可以实现的。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是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证据能力,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具体分析运用,这才是关键所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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