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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分析三
作者:李仁玉   发布时间:2012-07-13 17:00:13


    再如卷三中第10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本题考查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理论的基础性问题,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果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称为继受取得,继受取得通常包括买卖、赠与、互易、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如果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则属于原始取得,通常包括法定继承、孳息、事实行为、先占、国有化、罚款、没收、税收、劳动所得等。本题B选项属于孳息取得。C选项属于事实行为。D选项属于先占。

  再如卷三中第52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本题考查了诉讼时效的基础理论问题。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其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当然最长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但适用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最长时效从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履行义务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稳中求新,就是对以前的考点在题型内容设计上注入了新的内容。与前几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相比较,在考点上重合部分达到80%以上,但重合的考点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在题型的内容上进行了全新的安排和设计,具有稳中求新的特点。

  例如卷三中第2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了法人独立责任的问题。

  法人独立责任,既是传统的考点,又是法人理论的核心点。以往对法人独立责任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法人责任和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区别和法人与分支机构在责任承担上的关系等内容上。本题的内容设计,重在对法人独立责任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即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包括法人总部的财产和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法人财产应与法人投资人的财产分离开来。本题中凯旋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投资人,德胜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与凯旋公司没有联系,凯旋公司既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设计达到了稳中求新之目的。

  再如卷三中第53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本题考查了保证的认定的问题。

  保证的认定属于保证之债的基本问题,也属于考生学习保证之债的入门性问题。本题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实务中如何认定保证,这一内容设计既考查了考生对保证的基础性理解,又符合国家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事务人才的基本要求。



来源: 国家司法考试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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