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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考卷二89题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作者:涂国华 罗淑萍   发布时间:2012-10-11 11:48:03


    光明网10月9日刊登了包佳俊的《2012司考卷二89题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一文,笔者对原作者的观点有异议,本着交流学习的目的,略抒己见。

   【案情】

    2012司法考试卷二89题: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

    【分歧】 

   关于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某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理由是:甲某违背张某的意愿,强行要求以1.2万元的价格兜售价值1万元的调味品,是一种强迫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应对甲某以强迫交易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其理由是:甲某对张某拳打脚踢,以交易为借口劫取他人财物,是明显的抢劫行为,应对甲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主要有:张某向甲购买调味品,双方存在买卖的交易关系,甲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胁迫张某购买不愿购买的商品,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对其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原文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原文作者已经对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进行了分析,笔者不再累述,暂从案例入手,“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这个时候甲强求张某购买调味品,毫无疑问涉嫌强迫交易,但甲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对于这临时加价的2000元,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笔者有不同意见。甲明知张某不想购买调味品,不仅强迫其购买,还无故增加2000元,是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迫使张某在购买调味品的同时交出2000元,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多要的2000元实际上与交易行为已经无关了,交易已经成了幌子,甲先施予暴力,然后又加价强迫购买,其先前强迫交易的行为已经完成,无故加价的2000元演变成了抢劫,涉嫌抢劫罪。

    本案中,甲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胁迫张某购买不愿购买的1万元的商品,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对其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但已经定价1万元的调味品被甲无故加价至1.2万元,2000元的加价没有任何理由,其合理价钱、费用为0,仅以暴力威胁而达到其非法占有2000元的目的,正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胁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的规定,涉嫌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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