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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拒不履行六份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4 10:33: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日前,安徽宣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黄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以黄某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宁国市法院对黄某所欠债务先后做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793、 1553号、(2010)宁民一初字第0831、 1500、220号、0099号六份民事判决书,确定黄某合计应偿还债务达六十余万元人民币,但黄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2009年9月经宁国市法院强制扣押其一辆陕汽重卡变卖后得款七万余元人民币,才偿还周某等人债务;同年11月黄某取得其岳父白某卖房款37万余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等挥霍;2010年2月黄某还在宁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价值23万余元轿车一辆,用于个人消费。

    宁国市法院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对一审判决确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刑期均无异议,但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时已考虑到黄某某所欠债务大部分已由案外人自愿向执行机关提供担保,且部分债权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对上诉人予以了从轻处罚;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严重,在一、二审期间,上诉人并无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无明显悔罪表现,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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