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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出”他人银行卡内钱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21 12:0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军)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勇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下午17时2分,被害人李钢铁用其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6228482310732509816)到吉水县农业银行万龙支行的自动存取款机上取款后,把银联卡遗忘在自动存取款机里。2分钟后,被告人吴勇军因存款来到该台自动存取款机存款时,发现自动存取款机里有他人遗忘的银联卡,即用该银联卡在自动存取款机里先后三次分别取款1000元、5000元、4800元,共计10800元。取款后,吴勇军将赃款和李钢铁的银联卡带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吴勇将诈骗的赃款及银联卡归还了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勇军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庭审中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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