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韶关水政监察支队长“靠水吃水”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6 14:3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广东省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苏典文 ,被控在2002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管理处副主任及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5万元。今天(6月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典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防洪排涝工程老板周某与段某合作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第一期工程的第8标段、沙洲尾标段和东河堤第3标段工程,以及魏某中标韶关市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第3阶段第1标段、第2标段河堤工程。在上述工程建设期间,时任韶关市区防洪建设管理处工程科科长的苏典文共收取周某、段某、魏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4万元。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间,韶关浈江、武江流域各大砂场老板或为请求时任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的苏典文打击非法采沙,或为办理延期手续等,苏典文则以收取“执法经费”等为由,先后收取砂场老板林某、洪某、罗某、吴某、刘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330.5万元。其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苏典文用于支队公费支出的共计86.6万元。

    被告人苏典文归案后退缴赃款140万元。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典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7522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苏典文还将所收受的贿赂款中的866760元用于韶关市水政监察支队公共开支,故该数额应从被告人受贿额中减除。

    对于被告人苏典文提出收受砂场老板的经费,是老板提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证人林某、洪某等砂场老板均指认是苏典文以水政监察支队执法成本较高为由,提出需要相应经费,为保护自己利益,他们才同意给所谓的“执法经费”的。为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苏典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受贿数额不是361.9万元,而应是136.9万元,另外225万元均用于水政监察支队公务开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从现有的证据看,市水政监察支队出具的证明及单位会计、办公室主任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其用于公务开支的只有866760元。其次,苏典文收受砂场老板的贿赂款全放在其家中,具体钱款去向其无法说清楚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韶关中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第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苏典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苏典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将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