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丹林)
江西省余江县一男子艾某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243000元。日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艾某找被害人刘某借款,刘某要求艾某提供房产证作抵押。艾某便找做假证人员伪造了一份鹰潭市五洲路五洲花苑7栋13号403室房产证。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艾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共骗走刘某、孙某夫妇265000元人民币,期间艾某归还22000元人民币。艾某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挥霍一空。2011年4月14日,刘某发现艾某交给她的房屋证系伪造随即报案,2011年10月20日,艾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