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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小小“义务函”督促履行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30 08:35: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糜洲阳)   5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居民李某某拿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函》和现金28000元来到鼓楼法院在徐州市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巡回审判点,主动找到朱静法官:“购买机器以后,一直没有找到活干,所以没法还清货款,现在市场景气了,有点活了,我愿意当场给原告28000元,余下的4725.5元我再想办法,义务函你们不要再给我发了,也不要采取什么措施让我丢人现眼了。”

    以前,每当此类企业拿着交易方数量多的大量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法官们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分别向不同的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等待答辩期满后被告应诉,既增加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占用了法官开庭审理裁判的精力,有时还会造成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升级。

    去年以来,鼓楼法院改变做法,积级能动司法,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法律关系简单的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函》。《督促履行义务函》是在接受当事人诉前调解立案后,由审判庭签发向被告统一发放,它具有通知书的效力,其目的在于敦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一方面留给被告足够的考虑时间筹措款项,另一方面当被告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函》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适时转入诉讼程序处理。这一举措突出了在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避免了进入审判程序以后而带来的矛盾激化,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和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同时还降低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节省了开庭审理裁判的精力。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共向案件当事人发放《督促履行义务函》147张,其中有78起案件的127名当事人领取该函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法律义务,案件调解率大幅提高。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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