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建华 王勇生)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麻阳阳9岁,系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学生,2011年3月30日下午,原告在课间休息时,从教学楼四楼楼梯扶手上摔倒在三楼楼梯上,致使头部和眼部受伤。受伤后,原告右眼视力逐渐下降,最终失明。经司法鉴定,原告麻阳阳因颅脑损伤致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完全失明,伤残七级。被告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原支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经勘查,被告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楼梯扶手高度低于一般民用建筑楼梯扶手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麻阳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被告学校校舍不合一般民用建筑要求,也未及时更换维修楼梯扶手致使原告麻阳阳摔倒受伤致残,对此,被告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应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0万元。鉴于校方为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原支公司应当在学校责任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的做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