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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讨薪未果民工放火 女职员称“有胆量你就点”
发布时间:2012-05-22 09:45:3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王建宏 刘佳)   为讨要薪水,22岁的河南籍农民工常某在单位会计室放火。2012年5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10月,常某到昌平区某有限公司打工,被安排做一份木工的活,约定月薪为3000多元。在工作了31天时,他被公司告知工作完成质量有问题,不能领到全部的薪水。公司还称给常某安排活时,常某推三阻四,因此让常某辞职。常某认为,公司找借口克扣他的薪水。为讨工薪,他先后七次去公司讨要薪水未果。2012年1月12日8时30分许,常某带上自己做饭用的菜刀,还有干活时公司发的油漆稀料,用塑料袋装起来,来到了公司会计室。用常某的话说,是想吓唬一下他们,好让公司多给点钱。

    会计室有好几个人,事情并未像常某所想的一样顺利,对方并没有被“吓住”。相反,公司女文员彭某还说:“小常,有胆量你就点,我看你敢不敢。”常某受此一激,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油漆稀料倒在地上,并用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油漆稀料一点就着,挨着门站的彭某身上也着起了火,大衣被烧得不成样子,彭某的头发被烧焦,手被烧伤,鞋子也被烧坏。周围工人见状急忙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所幸无其他人员伤亡。这一过程中,常某并未参与救火,也没有逃跑。“我觉得自己做错了,所以就没有逃跑。”常某面对审判长的讯问里如是说。

    公诉人称,作为成年人,常某应知道在公共场所放火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辩护人称,被告人是初犯,以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农民工,对法律了解不多;且对于公诉人的起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鉴于此,他建议法官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全部认罪。法官问及是否有辩护理由时,常某也说没有。

    昌平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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