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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进法院——霍姆斯会怎么看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5-17 14:43:13
复转军人进法院这个命题经由贺卫方在南方周末上的运作被大家所熟悉。贺卫方以一篇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短文——《复转军人进法院》对于复转军人是否当进法院、能否进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理解甚至质疑复转军人进法院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名噪一时,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对于大家习以为常的事物,贺卫方教授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反思。以至贺教授在文中直言复转军人为何不进医院却一贯性的进法院并发出了复转军人进法院能否适应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形势的质疑。
贺文在南方周末发表上的那篇短文已经过去十余年了,但是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历史是否因为贺教授的质疑而不再重演?复转军人是否还在占据着大量的法官职位,如是,复转军人的素质和能力能否适应人民法院日益严峻的审判形势和繁重的审判任务?回到贺文,再结合当下法院的进人体制和模式,可以说贺文说质疑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制度依然在运转自如,很多复转军人不仅进入了法院,有些还通过对法律的自学,通过司法考试而成为审判骨干、办案标兵乃至优秀法官、杰出青年。由此看来,复转军人进法院依然在按照自己的逻辑轨迹前行,不少法院每年仍然会分配适当的指标与名额给复转军人进入法院,复转军人依然有很多出色的干部脱颖而出,甚至成为审判骨干、领导岗位。十多年过去了,唯一的区别就是现在的复转军人如若进入法院尤其是审判岗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才可承担审判任务加入法官队伍的行列。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著名论断。但如果按照霍姆斯的逻辑,其是否会同意或赞成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制度呢?霍姆斯已经作古,或许在他那个国度也没有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制度规范。但是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逻辑进路,我相信霍姆斯是会同意复转军人进法院这项制度的。当然为了缩小命题的讨论范围,笔者所言的复转军人进法院进法院是指复转军人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未严格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科班教育能否任命为法官。依据法官法的规定,复转军人进法院只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被任命为法官并无违法嫌疑。但笔者侧重于在理论上对复转军人进法院制度合理性上进行探讨。即没有接受系统、全面法律科班教育的转业军人能否任命为初任法官,如能,其与法学院校毕业的高材生有何区别。两者谁更能胜任审判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要求我们在重视司法逻辑的同时,也要关注经验对法律、审判的重大意义。极端的来说,法律或审判应当是一名经验型的学问而非依靠自身的逻辑自洽来自给自足。在其他条件相差无几的情况下,一个科班法律高材生与一个复转军人同时被选任为初任法官的唯一区别就是是否接受过了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当然在法律知识的占有上,可能法学院的毕业生稍占优势,对法律知识的把握和占有更加全面、丰富。但既然一个复转军人能够通过巨难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们就不能再偏执的认为其不具备任何法律知识了,只是没有那么地全面、系统而已。回到霍姆斯的论断,既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那么意味着。法律自身的生长、发展及法律本身的掌握和运用都主要依赖于经验而非自成一体的逻辑。因为法律本身主要是一门经验型的学问、技巧和艺术。在法律知识即对法律逻辑上的占有上,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显然更加全面、系统,即逻辑上相对于复转军人,明显法学院的高材生略胜一筹。但在在经验上则难分伯仲。从经验出发,我们可以对法律是一门经验的学问进行两个进路的延伸。 第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主要是指法律自身的发展需要依赖经验的累积,法律自身是一门经验型学问和技巧,对法律的熟练操作需要长期的审判实践和丰富生活阅历,因为唯有如此,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法官才能充分把握法律的蕴含与真谛。即司法或审判是一门经验型的学问绝不是靠掌握法学教材上几个理论与命题就可驾驭自如的。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都是以理论灌输为主,而缺乏实务操作和司法技能训练的现实,很难说法学院的高材生在司法经验的积累上远胜于复转军人。 第二,法律的经验还只指代法官是一种需要依靠其他知识和生活经验补强的职业,而无法依赖法律自身的有限逻辑实现自洽。法官审案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官必须懂法,掌握越多的法律知识无疑对案件审理裨益越大。但从事实认定方面来看,法律可能无能为力,法官需要掌握诸如物证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尤其是生活常识。而在掌握这些知识上,法学院的高材生也不见得就优于复转军人。比如生活常识,这个需要的是法官的年龄积淀,通过丰富的社会实践和生活阅历才可获得,而考虑大部分复转军人尤其是团级干部与法学院的高材生可能还略胜一筹。由此,如若按照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论证进路,显然法学院的高材生相比于复转军人并无明显优势。因此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来看,复转军人进法院并无不妥。 最后值得要说的是,复转军人进法院从另一个角度开辟了法院进人渠道,它使初任法官的来源更加多元化,使法官结构更加多元化、合理化。我们不是说反对法官应当接收科班法律教育或接受过多的法学理论灌输。只是想表明法官这个职业是一个需要艰苦耕耘、长期努力的职业。一个掌握了丰富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高材生并不能自动成为法官而需要后期长期的努力以保证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并积累胜任审判工作所需的司法职业经验。当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可能在学习司法实务操作技能、反思和发展法律上可能更容易成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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