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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政联手和解执行一起劳动仲裁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5-03 13:58: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林)   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手民政部门,成功地调结一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次性补偿7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女士到某养老院从事护理员工作已满一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女士在上班期间与某员工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次日双双即被某养老院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除名。李女士不服,向城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养老院给予经济补偿。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作出裁决:某养老院应当给予李女士各种经济补偿共17000多元。

    接到裁决书后,当时没有引起某养老院负责人的注意,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书。在裁决书生效后,李女士向蝶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法院的传票时,某养老院负责人这才慌了神,忙着向执行法官解释事情的经过以及养老院目前的经营状况。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这家养老院属于民政部门扶持的私营社会福利机构,与一般营利性生产企业有所区别。如果按照裁决书规定强制执行17000多元,势必会影响养老院的正常经营,造成养老院面临破产倒闭,院内30多位老人无处安置,近10位员工一下子失业,如此连锁反应,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但若不执行生效的劳动裁决,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保护。

    面对双方都同属社会弱势群体,怎样才能解决好这起劳动关系的执行问题呢?执行局的法官们经过认真的讨论,研究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于是召集李女士与某养老院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同时还邀请养老院的主管部门城区民政局领导参与协调,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引导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使大家都认识到自己存在不足的地方,最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某养老院当场一次性支付补偿费7000元给李女士,双方握手言和,圆满地解决了这起较为棘手的劳动仲裁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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