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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源汇区:社会法庭多元力量促稳定
作者:陈戈 发布时间:2012-04-23 10:29:26
为了深入贯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大众化、民主化、社会化的进程,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日前在辖区设立阴阳赵社会法庭和胡庄社会法庭两个社会法庭。社会法庭的挂牌成立,努力创造出一个小纠纷不出乡镇,大纠纷不出法庭的“无讼”环境。
社会法庭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广泛利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矛盾,利用人民群众与矛盾纠纷双方之间的亲情、友情及社会关系解决纠纷。社会法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聘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懂法律、明事理、德高望重、有社会调解经验的社会人士,可以充分利用社情民意、伦理道德和民间智慧,遵循法律规定,按照伦理人情、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等进行调解,在解决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等矛盾纠纷上经验丰富,方法切实管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比我们这些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法官要有经验得多,效果也好得多。社会法庭登记受理纠纷后,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可从“社会法官名册”中共同选择处理纠纷的社会法官,如阴阳赵社会法庭的朱军华、李有才、胡庄社会法庭的胡刚丁、胡建辉等。社会法庭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社会法庭可根据情况作出评判书。对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社会法庭告知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对“社会法庭”做出的处理结果或评判意见应当给予充分考虑,使社会法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也树立了社会法庭权威的地位。 阴阳赵法庭和胡庄法庭从成立以来,群众反映很好。如2009年9月11日,胡庄法庭常任法官胡刚丁、胡建辉接待了李某,这是一起离婚案件。李某(女)和田某(男)结婚二十多年,因为没有亲生子女,田某征询李某的同意领养了两个孩子,田某没有避讳这两个孩子是经李某同意与她人所生。因为没有亲生孩子作为维系感情的纽带,田某对李某变得漠视,李某为了维护完整的家庭容忍自己的丈夫和别的女子有着同居关系。田某开始对李某提出离婚的要求,李某不同意离婚,更不能容忍从小跟随自己的孩子与自己分离,而后找到了阴阳赵法庭。李某手里拿着一沓文书,这里面有近二十张银行存取款记录,满满一页需要查点的夫妻财产。 社会法官都觉得这将是一个家庭破裂孩子失去幸福生活的案件,双方肯定会吵得不可开交,社会法官也做好了调解不成的准备。胡刚丁按程序询问能不能调解,双方互相指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是顺水推舟:离就离!胡建辉建议先让双方互诉自己的“委屈”,发现他们虽有猜疑但也已经有二十年的夫妻感情,家产也在双方的经营中日渐丰厚。虽然他们走到了法庭,但是他们还是有着携手渡过二十年的感情积淀。社会法官用了二个小时的时间做这对夫妻的工作,纠纷解决了,李某得到了田某继续与她过日子的承诺,田某也愿意正视双方存在的问题了,他终于也说了:“回家我还是很踏实的。” 这起案件的发生源于农村人对婚姻法的不了解,还存在传宗接代的封建观念,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借腹生子后夫妻感情如何维系的后续问题,而导致了后代有了、夫妻不在的局面。社会法庭的法官作为“局外人”,用中肯的态度、丰富的经验,在纠纷中找到问题所在,用高于生活的语言替他们说出了自己不能表达出来的情感,将矛盾化解在柔情当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减轻了诉累。李某和田某一直在夸赞社会法官,不然可能真的对簿公堂闹的非离婚不可了。 如2009年7月21日,阴阳赵社会法庭法官接待了贺某和汪某,贺某是外乡人,当事人于2004年合伙做原煤采购的生意,由于汪某资金没有到位,贺某以借款的方式替汪某垫付了15000元,汪某给贺某出具了证明一张。由于生意艰难,汪某提出自己认识煤场常务厂长秦某,并称秦某在登封当地有一定威望,可以通过其向该煤场买原煤。2005年,贺某向秦某询问原煤购销情况并约汪某一起协商,贺某用欠款证明和汪某交换了一张价值30000元的130吨的原煤欠条一张,并让汪某持欠条向秦某要煤。欠条几经转手,更换成了100吨的煤条,落款也更换为秦某。2005年生意失败后,贺某既没见煤也没见煤款,即向汪某追要出资30000元或者130吨的原煤。该案的关系复杂,过程曲折。当事人表示同意,但提出的调解方案却背道而驰,且均不让步,致使调解工作一段时间内毫无进展。在前期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社会法官李有才和朱军华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调解。考虑双方都是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提出的调解方案,如果近期再让双方都做出让步,可能效果不会好,所以采取冷处理的方式、热对待的态度,并趁外乡人贺某到漯河办事的机会做最后的调解工作,最终使这个案情曲折的纠纷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该案产生的原因在于双方不在一个城市,沟通不够,社会法官利用当事人每次见面的机会,分析利害,拉近距离,真正实现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解忧,最终解决了纠纷。 “社会法庭”作为新事物的出现和成长,并非一帆风顺,在制度和运作中还有很多坎坷,但就我们辖区的社会法庭的成果来看,设立“社会法庭”这是个有益探索。它能将民事纠纷化解在案前,能减少民事案件诉讼量,能让人民法院集中司法力量办大案、办好案,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司法作用。社会法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只要有利于更好的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社会法庭也将进一步为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特有的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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