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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司法强拆”
作者:力蒙   发布时间:2012-04-10 14:21:37


     光明网讯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从案件管辖、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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