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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欠款引争执 债主拿刀刺死对方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3-27 11:36: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十四年前,因索要400余元欠款而发生争执,债主拿刀刺死对方。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良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赵某良欠了被告人刘某良家松树款400余元未还,1998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刘某良同祝某明、林某国、林某辉(均另案处理)来到赵某良家索要欠款,因赵某良没钱,双方发生争执,赵某良就跑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砍祝某明和刘某良,祝某明冲上去将赵某良端刀的手抓住,刘某良趁机抽出一把刀朝赵某良臀部刺了一刀,随即逃离现场,赵某良仍与祝某明纠缠,直至当地群众赶来抓住祝某明,赵某良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赵某良系因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1年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做通了被告人刘某良家属的思想工作,其家属说服刘某良在其打工之地等待民警去将其接回上饶县投案自首。2011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同刘某良的亲属一同赶赴安徽省涡阳县将已在等候的刘某良找到,次日带回上饶县,刘某良归案后对故意伤害赵某良一案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某良与被害人赵某良亲属达成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因民间经济纠纷与被害人赵某良发生争执,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经济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很大的过错,考虑刘某良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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