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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成公职犯罪“新宠”
作者:鲍艳 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2-03-19 14:16:4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近一两年来已审结的“80后”为犯罪主体的案件发现,“80后”公职犯罪案件共计74件,占公职犯罪案件的2.5%;其中挪用犯罪37件、贪污犯罪15件、受贿犯罪15件、渎职犯罪7件;从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看,硕士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34人,大专14人,高中11人,中专13人;犯罪分子在原单位主要担任基层部门主管、业务员等职务;犯罪数额总计人民币2000万余元,个案犯罪数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以上数据表明,当前公职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80后”青年逐渐成为该类犯罪的重要组成群体,且呈现出入职时间短、文化程度高、职责权限小、涉案金额大等特点,需要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28岁主管截留300万公款 宋某年仅28岁,原系某出版社发行部发行主管。他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已开单未回款统计表”,擅自将本社价值人民币860余万元的图书,以明显低于出版社规定的折扣价出售,并将所获赃款人民币310余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截留这些公款后,除了个人消费外,还为同时交往的两个女朋友购买高档汽车,并多次自费邀请朋友出国旅游等。因为他出手阔绰,挥金如土,许多“朋友”对他趋之若鹜。宋某的生活一度呼朋唤友,风光无限。然而,随着他涉嫌贪污犯罪锒铛入狱,风光不再,以前的“挚友”却没有一个人来看望过他。 法官说法: 许多青年初入社会,满怀抱负,希望体现个人价值。但自身理想不够坚定,信仰比较模糊,且在现实中不断受到贫富差距的刺激和一夜暴富的诱惑。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抵御金钱、权力诱惑的能力不足,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误入歧途。还有一些青年贪图享乐,并试图通过物质金钱换取人生的成就感。这种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推动着他们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年轻业务能手受贿10万 詹某原系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业务办公室主任。30岁的他凭借突出的业务能力,被选调到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工作并负责航空摄影底图制作。在此期间,詹某发现身边部分领导同事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他便也通过自身职务便利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的上报、飞行批文的办理以及项目款的催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了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詹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能够初入工作岗位即掌握一定职权的“80后”,往往是拥有较高学历,具有较强专业素养的人。然而,高等专业教育却没并不必然代表较高的个人品德修养和法制观念。詹某看到身边部分领导同事利用职权收受红包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就丧失了辨别是非能力,认为这是社会普遍现象,不存在道德、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从而上行下效,沆瀣一气。最终的结果却是葬送了大好前程,和领导同事一起身陷囹圄。 财务主管挪用400万老挝赌博 2006年起,1980年出生的韩某自先后担任北京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出纳员及负责人。在职期间,他钻取制度漏洞,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现金支票取现不记账、转账支票转账、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等活动。2010年3月,韩某在老挝赌博时,得知国内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赴老挝找他,便主动前往投案。回国后,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截留公款不入账、归还部分截留款后继续截留其他款项等手段,共同或单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说法: 一直以来,职务犯罪多集中在掌握较大权力、处在较高位置的中年人或临近退休人员身上。也正因此,多数单位把廉政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59岁现象”、“45岁现象”上。而对初入职场,身居小位的青年同志的廉政教育及监督审查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容易引发巨大廉政风险。韩某在职期间,单位从未对其负责的财务情况予以审查,廉政教育工作更是流于形式。在无所约束的工作环境中,韩某从最初的惴惴不安逐渐发展为后来的明目张胆,犯罪数额屡屡攀升,最终给国家、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物质损失,也给自己的美好青春着上污点。 司法观察:从源头上遏制青年职务犯罪趋势 面对越发严峻的“80后”青年公职犯罪趋势,法官认为,全社会都应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杜绝公职犯罪发生。 一是健全对青年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在对青年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决克服片面强调青年化、高学历化而轻视品德考察的偏差。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提高青年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 二是着力对青年同志的廉政、遵纪守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青年一般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并通过严格吸收、录用、选拔、任用、考核、培训、人事调整、辞职、退职等工作,提高青年公职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加大对青年干部的考察和监督。推进法制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制度,构筑起公职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法制体系,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住各种情形的公职犯罪。 四是加强高校及中等学校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培养准入门公职人员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守法遵法的法律意识,使青年同志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起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法、知法、守法、遵法的法律观念。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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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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