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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逃执行 害人害己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2-03-02 13:56: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代艳 王成龙)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一起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1年1月27日,村民王某在受同村张某、李某雇佣,替其修建自住房屋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坠下,不幸身亡。王某之妻冯某和其子女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李某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8965.87元。宣判后,被告方张某、李某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期中,张某之弟以张、李二人借款11万元经催要未予归还为由起诉张某、李某归还借款。江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至2010年年底,张某、李某夫妇因做生意、做手术、修建房屋为由三次向张某之弟借款共计11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李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张某之弟一次性支付借款11万元。同日,江油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1年5月13日,张某之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原被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张某、李某的唯一财产一楼一底房屋及楼房前的彩钢瓦平房三间抵偿给张某之弟11万元。

    另一方面,王某之妻冯某和其子女于2011年8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但因张某、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江油市法院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王某之妻冯某和其子女认为张某、李某为了逃避民事判决的执行,利用上诉期与张某之弟恶意串通制造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达到张、李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的。该案相关诉讼引起了江油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经调查,张、李二人与张某之弟涉嫌为了逃避民事案件的执行,串通虚假诉讼、在执行中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油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本案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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