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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虚假诉讼的建议
作者:赵增强 发布时间:2012-12-26 15:14:54
当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公民维护合法利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这一合法形式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随之蔓延,其以较为模糊的运作手段,经常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边缘,也因成本低、易炮制、难查处的特点成为众多不法分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笔者建议,除刑事手段外可通过以下四项措施破解虚假诉讼难题。 第一,在民事诉讼法中扩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范围,增加当事人自行伪造、毁灭证据以及虚假陈述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本质是虚假性行为,当事人自行伪造、毁灭证据以及虚假陈述的行为,都是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手段。无论行为人采取哪种手段,其虚假诉讼造成的社会危害却基本相同,显然应将其全部纳入处罚范围。 第二,整合司法资源,建立预警报告制度。 在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严格审查起诉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起诉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除起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外,起诉人应当场核对。 在立案阶段发现有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如无法查明,则应在移交审判庭材料时予以警示说明。 第三,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在民事诉讼中,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特别是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提高民事罚款的金额,罚款金额应当参照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即行为人获得的不法利益,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在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是案外人,案件处理结果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但往往因为对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而无法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基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立法考虑,一方面,建立畅通的案件通报制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具体实施诉讼行为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时,就将案情的情况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另一方面,建立受害人申诉制度或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权利。准许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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