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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进入法治法则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2-24 14:41:25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这是打击“地沟油”真正犯罪进入法治视野,严惩“地沟油”犯罪有了权威法则,社会管理法治化日趋完善的又一亮点和标志。仔细研读一下这《通知》,既让人感悟到法治与民生息息相关,积极回应百姓关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社会管理的社会发展进步方向,也让人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人们各项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通知》定位突出依法保障民生。《通知》开宗明义,“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确定了《通知》中的有关事项。这里一是申明了联合下发《通知》的功能,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二是突出下发《通知》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三是阐明《通知》效力的依据,遵循了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 《通知》内容突显法则的针对性。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是《通知》的主纲,法则功能的针对性很鲜明。《通知》正式对“地沟油”犯罪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这为司法运作奠定了准确的理论依据。为什么要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通知》阐述得十分简明:因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联手打击、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是“两高一部”《通知》释放出全国政法机关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的高压信号。 《通知》明确了依法严惩运作规范。严惩“地沟油”犯罪司法运作规范,《通知》中列为7条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严惩力度和惩罚效力。这些规范中包括“地沟油”犯罪方式、手段、情节、情形等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具体适用,也规定了依法交由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通知》作出如此具体、详尽、明确的运作规范,既为依法加大对“地沟油”犯罪的严惩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也是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以期收到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实效,切实形成法则对“地沟油”犯罪的强大震慑力。强化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职、勤政尽责也是《通知》的显眼之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是一把“问责”之利剑。 《通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知》要求,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严惩的是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和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严惩的度,视情节可到适用死刑。刑事责任的承担,量刑的整体平衡,《通知》中也作了相应规定。从宽的情形,《通知》中也作了具体规定,即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中的正确掌握适用,充分彰显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惩罚与治理的有机结合。 “地沟油”犯罪进入法治法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多了一份保障。按照《通知》精神,加大“地沟油”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及时依法审判“地沟油”犯罪案件,营造依法打击“地沟油”犯罪的高压态势,是政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保障民生义不容辞的重任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切实履行好对食用油等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查处职责,才是真正守住保障食品安全、杜绝“地沟油”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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