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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法官的综治作为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2-23 15:37:39
刑事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三大审判类型之一,刑事审判法官是我国法官群体中一群特殊的法官,他们特殊就在于始终战斗和坚守在刑事审判第一线,与社会的各种犯罪现象和各类犯罪分子做斗争。选择了刑事审判法官就意味着选择了艰辛,选择了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刑事审判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制作裁判将各类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实现刑法对犯罪的制裁。制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本身即是其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具体努力,但依据能动司法的原理和要求,刑事审判不当驻足不前,而是结合案件,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实现自己的综治作为。社会综治,刑事审判法官当何为?
首先,刑事审判法官的综治作为应当体现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以往我们认为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主要体现服刑期,而忽略了庭审的功能。庭审不仅仅是事实和证据的简单罗列,庭审还有对被告人的教育个改造功能。因为法律的强制性所在,犯罪分子即使对裁判不服或不满,其依然要接受裁判的约束和法律的制裁,而无法拒绝刑法对其的适用。从这个层面来说,很多犯罪分子的认罪与服刑并非出于真心实意或者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所致,而只是迫于法律的压力与强制而已。因而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引入教育和矫正机制,矫正犯罪分子扭曲的心理,让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个清醒与正确的认识。刑事审判法官必须加强自我的学习,潜心研究犯罪理论,发现犯罪规律,通过庭审技术与裁判方法的运用让犯罪分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有个正确的认识,实现改造与矫正在庭审。 其次,刑事审判法官的综治作为应当体现为宣喻的功能。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的宣喻需要通过法官之口来实现。刑事审判的过程本身便是法官对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宣喻。刑事审判是一个政策性比较强的审判领域,即刑事审判不仅仅是法律与法制的彰显,更是国家刑事政策的宣扬。刑事审判不能说以政策办案,但却与国家司法政策、刑事政策密切勾连。因此刑事审判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宣喻,也囊括了对刑事政策的宣喻。当下,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就突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何宣喻国家法律与政策属于刑事审判法官的综治作为?刑事审判法官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审判过程、执法领域,也体现在对法律和政策的宣喻上。因为法律是对未来的行为进行预防、引导和控制的。通过宣喻国家法律让犯罪分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让其知晓国家法律对犯罪的态度,进而实现再犯的避免和减少。 再次,刑事审判法官的综治作为还需要体现引导和防范。刑法本身不仅是对犯罪否定和严厉打击的,但刑法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无限制的打击犯罪,而是要通过打击,实现对公众行为的良性引导,规范公民的行为,防范社会更多可能性犯罪的发生。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审判法官参与综治作为才是为刑法正本清源,为社会犯罪的减少进行提前性介入和预防性努力,从源头上实现犯罪的减少。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和初衷,遏制和预防犯罪从本源上的减少才是刑法的终极指向,亦是刑事审判的根本性目的。行为引导上,刑事法官应当通过裁判对犯罪的有力打击来实现对公民行为的有力规范和正确引导,对潜在犯罪的有力威慑。引导和规范不仅体现在裁判的结果上,还可以给青少年开设法制课堂,结合案例进行以案说法等多元形式为民众行动提供一个指南或规范性样本。由此看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事审判法官,赋予其应有的担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综治的进程中来,以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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