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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审判对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
作者:陈浩   发布时间:2012-06-27 14:10:32


    【摘要】:

    刑事犯罪往往是由社会矛盾衍生的,更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和集中反映。刑事审判工作做不好,社会矛盾即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还会引发新的不满,形成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更是社会矛盾化解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矛盾集中凸显的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把社会矛盾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新形势下,如何积极发掘刑事审判工作的功能和作用,有效的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要正确认识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和意义。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刑事审判的功能对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

    作为治理违法犯罪的一个基本环节,刑事审判在司法实践之中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要想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对刑事审判的基本功能做出正确的界定和认识,笔者认为刑事审判的不同功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不同的作用:

    1.惩罚犯罪的功能。惩罚犯罪是刑事审判最基本的功能。犯罪的必然后果就是刑罚,任何人只要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法律的惩罚则意味着犯罪人的某种权益被剥夺或者被限制,只有通过法律对犯罪人的惩罚,才能切实发挥刑罚的作用,而要实施刑罚,必然要有一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刑事审判。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更是是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着眼点则是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矫正犯罪的功能。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虽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然而,刑事审判对于犯罪的人来讲只是一种手段,对犯罪人的惩罚并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功能和目的,而是在于把犯罪矫正成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因素的人,从而有效的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审判的矫正功能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审判的矫正功能是没有作用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能够使犯罪分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清楚地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及危害性,痛恨自己的犯罪行为,改过自新,树立学法、守法的信心,决心以后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减少犯罪率,社会没有了犯罪,矛盾自然随之减少。这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

    3.安抚的功能。不言而喻,刑事审判的安抚功能是针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的,作为被害人,由于他们自身是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因而对犯罪分子有着更强烈的痛恨,而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同样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失衡,而这种切齿之恨只要在犯罪分子得到应得的惩罚后才能逐渐平息。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都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受害人及其家属寻求不到心理上的安慰,必然会怀恨在心,产生报复的心理,很容易引发进一步的违法犯罪发生。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及时的惩处犯罪分子,既可以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再受危害,而且能够消除他们的的复仇心理,这就有效的阻断了双方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4.威慑的功能。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有力惩罚犯罪分子,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和谴责,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广大公民传递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会使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感受到思想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不敢重蹈覆辙。当然,这要采用一些特别的审判方式来起到震慑的作用,如采用公开审判、电台转播刑事审判现场、巡回法庭等方式,利用法制宣传的手段,有力传播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对于社会矛盾化解来讲,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的把矛盾化解在根源之处,意义重大(注释一)。

    二、正确认识刑事审判的目的,实现由打击犯罪向定纷止争的观念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一直以来,由于片面地强调刑事审判的惩罚功能,对于刑事审判的目的,我们界定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但在新形势下,我们应逐步树立弱化打击犯罪的观念,而要强调定纷止争的观念。刑事审判的目的由打击犯罪转变为定纷止争,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时,法官对于承办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是简单地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不会过多地考虑这样处理对犯罪分子,被害人及社会的影响,容易激化和加深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只是简单的打击各种犯罪,不仅不能使犯罪所破坏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还将引发许多新的严重的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和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从而失去和谐、失去稳定。目的性的转变,表示刑事审判并非只是打击犯罪这一项内容,还包括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否能得到赔偿、判处被告人刑罚轻重对国家和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等因素。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故意伤害、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有能力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则可以对被告人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理,这对当事双方都有利。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应积极做工作,沟通双方的意见,使案件朝着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结果的方向发展。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树立坚定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观念,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二)。

    三、刑事审判重心的转变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传统意义上,刑事审判的重心一直在于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至于其他方面则忽略不计。这一定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的重心深刻影响着刑事审判的结构和功能的发挥。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重心,便形成了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结构,无论是对已发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未然犯罪的预防,都集中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这一点上。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片面强调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与否,就会忽略被害人的权益。实践表明,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众所周知,刑事审判,并非仅仅涉及到被告人,更非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的刑事责任。除了被告人,其他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权益也应得到有效的保护,对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得到赔偿的权利,法官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也就意味着刑事审判重心的转移, 对于刑事犯罪,归根到底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来讲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即使刑事追究权由国家行使,我们也有义务尊重被害人的意志。对于被害人的谅解,或者被害人要求严惩的意见,如果我们视若无睹,那么即使刑罚的裁量没有法律上的错误,案件的处理也很难能符合公正的要求。更甚者,在某些刑事审判活动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就迳行开庭审判的情况。而对于出庭参与庭审的被害人,法官也并非总以重视被告人参与审判的态度同等重视被害人对审判的参与(注释三)。

    要想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就需要刑事审判能够平息各方当事人的纠纷。因此,根据现代法律的精神,刑事审判应当改变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重心的传统,改之以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为重心。换而言之,就是对于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都应该予以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的办案法官时刻牢记公正的天枰,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案件的处理与当事人的意愿尽可能相结合,从而真正的实现定纷止争的审判目标,有力的化解社会矛盾。

    四、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首先要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公正地判处刑罚。所谓公正判处,就要要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罚当其罪;这也就要求我们要量刑规范化。 就对被告人的影响而言,量刑的作用绝不亚于定罪,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量刑对犯罪人的影响才是决定性的,因为它直接决定着被告人被剥夺权利的性质和程度。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量刑规范化的量刑程序和步骤,积极主动的了解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提示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最关心的不仅是定什么罪,更关心判什么刑,所判处的刑罚是否公正、合理。如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中,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法定刑较多,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一个如此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难度也是相当大的,由此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现象在所难免,这也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注释四)。

    实践证明,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刑事审判审理程序中,可以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充分保障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另外,量刑规范化使量刑的标准明确、固定,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不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能够提高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刑事审判真正的起到公正的效果,使每一个刑事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中存在的从轻、从重情节,是否可以使用非监禁刑作分析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体现,且在宣判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法理,让被告人真正的认罪服法,做到不再危害社会。

    因此说,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既能够张社会正义,安抚受害人,消除复仇心理,又能够使被告人人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洗心革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五、加强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的助推器

社区矫正是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的沿伸,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法律上来讲,除了对极少数的罪大恶极者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从肉体上依法将其消灭外,绝大多数罪犯是要通过改造回归社会的;对于他们而言,惩处只是手段,矫正才是目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立足于审判,着眼于社区矫正工作,仅仅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在庭审中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积极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切不可把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

    刑事案件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害,首先,被告人犯了罪,如果只是简单的被判了刑,放进了监狱之中,必然会给其家庭带来经济上的损害,有的甚至是造成家庭的严重困难;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来讲,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必然要去治疗,同样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家庭的经济危机,很容易引发当事人走上极端的道路,甚至为了生存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类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动社区矫正模式,把那些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积极的进行社区矫正,此举不但能够为社会增加就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被告人自己的家庭,同时履行其向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这样一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损失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进而矛盾也会得到化解。

    在目前条件下,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在判决生效后,应立马执行。同时,对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措施,实行矫正;因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不具备执法权,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对矫正对象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势必会造成矫正机构的一些工作无法顺利展开,为此笔者建议完善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改变矫正对象的监管模式,具体可由当地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及法检工作人员等多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协调配合,逐步规范和完善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工作成败得失的检验标准就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成功与否,是否有利于案结事了,是否有利于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恢复犯罪所破坏了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不仅仅是一张简单的判决书,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审判工作更是责任重大,社会矛盾得不到化解,就会陷入危险之中。因此我们要认真反省刑事审判工作的现状,正视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切实树立正确审判理念、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机制,更大程度的发挥刑事审判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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