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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护短不拖延 焦作法院快速执结一起跨省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2-15 11:2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军 张红卫 付健)   “本以为,由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可能出现地方保护,拖延执行,没想焦作法院行动迅速,竟然在三天内全部执结……”家住山东的申请执行人王晓春对河南省焦作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

    2011年1月16日,焦作中站区法院收到了一起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马三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隆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决,马三智应赔偿王晓春医疗费等共计27000余元,安隆汽车运输公司对马三智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马三智仅给付王晓春5000元便不再履行。王晓春向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马三智及安隆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在焦作市中站辖区,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将本案委托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

    中站区法院收到山东省胶南市法院的委托执行函时,已是年关将至,焦作中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全力支持中站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并要求中站区法院按照“委托自办并重、外地本地同等、弱势群体优先”的理念,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春节前将此案执行完毕,让受害方尽早拿到执行款。

    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当即找到被执行人马三智,对其摆事实讲道理,要求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随后执行干警又与安隆汽车运输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三智在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下,同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及时将22000余元执行款送交法院,执行干警当天即将执行款汇至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帐户。至此,经过执行干警三天不间断的努力,一起跨省受托执行案件在春节前成功执行完毕,及时维护了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委托法院及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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