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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均衡结案
作者:杨俊战   发布时间:2012-02-14 15:22:00


    一、均衡结案的含义    

    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人为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实现各月结案量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

    均衡结案的主要指标有:每个月结案的数量保持相对的稳定,各个月的结案数越接近,则结案均衡度相对较高;注重审限时间均衡,是在案件难以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审限相对接近。

    二、均衡结案的重要性

    均衡结案首先是一种办案理念,既关乎公正,又关乎效率。均衡结案理念的提出,是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情况下,来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动态监督,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高效、稳定运行,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均衡结案对司法为民的重要性。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两为主题”,落实“三院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均衡结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确认识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高效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均衡是实现法院均衡结案的重点,三者有机统一,相互制约,三者缺一不可。

    均衡结案与司法理念、司法实践的关系。均衡结案是审判实践,更是审判理念,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深化。均衡结案理念,是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创新。

    均衡结案与立案数量波动之间的关系。每个月、每个季度立案的数量,可以肯定是存在一定的波动和相对的不均衡,但是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案件的数量整体上保持一定的变化规律(案件的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案件的类型会保持相对的固定,肯定有小幅的波动,整体上是可以进行控制的,可以实行每个周期内的结案的数量的相对稳定。

    四、制约法院均衡结案的原因

    (一)立案数存在波动及案件审限不统一。

    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或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才能立案。因此,立案数量天然存在不可预知和无法掌握性,从一定的层面会影响均衡结案,但是不会起决定性作用。

    (二)审判人员素质存在差异,均衡结案意识不强。

    有些法官存在拖拉,效率意识不强,认为只要能够在审限之内审结就行了,往往在法定审限的最后几天甚至要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延长审限来办理,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案情有复杂与简单之分,碰到棘手的案件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进行审理,而法律也规定各类案情复杂的可以报批延长审限。所以,法官有少部分案件报批延长审限的属于正常范畴,但不能超出一定的限度。所审案件中,如果延期审理的案件过多,势必会导致集中审理、突击结案的情况发生。

    (三)结案考核的体系不够完善。

    不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季末、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

    五、实现均衡结案的方法和途径

    (一)强化均衡结案意识,以审判工作常态化推进均衡结案。  

    要充分认识年底突击结案的危害后果和均衡结案的积极意义,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二)预判案件升降态势,以科学的工作计划促进均衡结案。

    各个法院要根据所管辖地区案件的综合信息(案件类型、数量、立案时间分布、案件的审理期限等因素)做好调研,预测本院的案件升降态势,把握案件数量变化规律、案件的类型、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考虑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月度、季度办案任务,细化责任目标,确保实现全年均衡结案。

    (三)健全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实现结案均衡。

    要做到电脑分案和人工分案的有机结合,通过科学的分配,实现分配案件质量均衡。从立案庭转来案件后,庭内内要考虑每个法官现有的案件数量,考虑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将案件数量平均分配至具体的承办法官,保持各承办法官审理案件数量的均衡,案件难以程度的均衡,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均衡结案提供依据和保障。

    各个法院和审判部门要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构成以及承担调研指导任务等情况,合理调整人员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不但提高办案硬件设施水平,从而提供物质基础保障,而且包括软件设施。更重要的是,加大审判人员的调配和安排,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审判和执行等办案一线倾斜,向案件较多、压力较大的部门倾斜,实现审判人员的相对均衡。  

    (四)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均衡结案的奖惩机制。

    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诉讼法规定迟延立案、迟延移送卷宗、人为阻滞案件受理、违规办理审限变更、人为原因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各个法院和各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科学设置绩效考核目标,改变单纯的结案率指标,对均衡结案工作做得好的法院或者法官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在评优评先或者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反之,则予以批评或者延缓晋级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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