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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遭遇“三无”被执行人 法官架桥劳务抵债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2-02-08 10:21: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义聪)   一件看似比登天还难的执行积案,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执行人员的锲而不舍跟踪执行过程中,甚至动用自己的人脉资源,最终让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2008年10月21日7时许,伍春皋搭乘胡祥影的摩托车去工地路上与朱娇摩托车相撞,造成朱娇当场死亡、伍春皋九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胡祥影在赔付死者费用后已经身无分文,2009年7月17日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判令胡祥影赔偿伍春皋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9138.16元。由于被执行人胡祥影未自动履行。法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胡祥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住工棚没有房屋、没有车子、没有存款,唯有一门手艺会木工活。申请执行人伍春皋出车祸受伤致残又严重贫血、其妻患乳腺癌正在化疗中。

    2009年9月2日,法官向被执行人胡祥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祥影未履行。2009年9月7日再向被执行人胡祥影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胡祥影于9月10日向法院报告他只有茅棚一座,务工收入每月800-1400元,但尚欠他人及信用社贷款35000元。

    2009年9月15日,法官又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伍春皋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有巢公司)有工程款。法官到有巢公司找到项目工程科周科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胡祥影没有和有巢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和有巢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口头约定了承包木工施工,而没有任何书面合同。调查取证相当困难,期间,申请人伍春皋的两个姐姐还同执行人员一同到工地及有巢公司调查取证,到各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祥影及妻子、小孩的银行存款情况,但均无所获。执行人员又依法对胡祥影的住宿地进行了搜查,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胡祥影宣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胡祥影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胡祥影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执行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被执行人胡祥影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在2009年11月底支付医疗费3000元,在2010年春节前,支付12000元,剩余款在2009年春节后协商解决。但被执行人胡祥影只在2009年12月15日支付了2000元执行款,法官多次打电话督促被执行人胡祥影来交款未果,剩余款至今未付。由于申请人认为2000元执行款太少,其亲属还经常谩骂法官,认为没有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措施,不来法院领取,该款还在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上。

    2010年6月18日,法官再次找到胡祥影,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胡祥影还是未履行。于是法院再次对胡祥影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得知有关胡祥影领取打工工资信息后,执行法官和申请人亲属找到胡祥影执行,但胡祥影只筹到了4300元,加之2009年12月15日交来的2000元,只有6300元。考虑到胡祥影有木工手艺,想到自己一个朋友会招收这方面人员,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做朋友的工作先借3700元钱给胡祥影筹足10000元,先给付给申请人伍春皋。然后介绍被执行人胡祥影到朋友处做工,以工还债。

    一年多来,法官始终关注此案的进展,2011年先后多次找双方协调,但被执行人胡祥影确实没有履行能力。2011年12月20日,执行法官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该案,由于被执行人胡祥影认为本案应为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他只需赔偿伍春皋2万多元,而法院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判决他赔偿5.9万多元,因此抵触情绪相当大,被执行人胡祥影一直坚持以20000-25000元把本案了结。

    春节期间,执行人员又一次找到伍春皋和胡祥影,面对实际情况,双方都同意让步达成了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胡祥影在2012年2月7日前一次性付款21000元给伍春皋,累计给付31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2012年2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四年来在法院的第一次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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