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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把矛盾化解在源头
——丽水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新社会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范小巧   发布时间:2012-01-13 11:42:58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开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一、丽水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提出的“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始终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把矛盾化解在源头,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要约行动”、“攻坚行动”等活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发展。截止2011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单独建会企业共签订工资协议2354份,覆盖职工17.53万人,达独立建会企业92.64%;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59份,覆盖企业1781家,覆盖职工4.87万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3份,覆盖企业835家,覆盖职工2万多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数占总建会企业的82%,提前完成2011年的推进目标。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既促进了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又保障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丽水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新社会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一)强化思想认识,营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我市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规模以上企业向行业性、区域性中小企业发展。积极组织广大非公中小企业主和职工群众学习《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如市总工会已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处州晚报等单位连续四年开展民工服务月活动,通过广场咨询、百姓热线、媒体宣传,在广大职工队伍中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意识。

    (二)破解工作难题,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针对性。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工会干部人员少、整体素质不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带来一些难题,如一些中小企业主“不愿谈”,部分职工“不会谈”,部分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各级工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工作难题。一是审时度势开展协商工作。根据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提出符合企业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的工资方案。如莲都区大港头竹木制品行业、龙泉市太阳伞行业、云和县轴承行业等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企业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当地总工会和行业工会既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考虑职工队伍的稳定要求,采纳了双方均能接受的协议方案,同时约定“行业所属企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正常发放工资的,必须征求工会同意”等条款。二是因势利导逐步推进。按照“先建制,后完善,再规范”的工作要求,大胆实践,把凡具备工资集体协商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不同要求,尽快建立起工资协商制度。如丽水经济开发区总工会针对当前区内铸造、轴承等行业不够规范、体制不太顺畅等状况,积极发动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牵头,先行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避免短期内行业内职工流动较大,企业间私下“挖人才”的现象,稳定企业员工队伍。遂昌县总工会针对该县餐饮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打造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稳定职工队伍相结合,在全县40余家会员单位中约定“企业税收提高1%,职工工资总额增加0.3%至0.5%;支付给熟练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最低工资的110%”。三是有理有据合理协商。龙泉市总工会开展青瓷行业协会职工工资调查时发现行业内工资水平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工序环节上。为此,该市总工会将职工工资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起草瓷行业协会集体合同文本,将行业内2009年和2010年的拉坯、注浆、摸工、烧窑、刻洗等工序的工资一一列出,以此作为开展行业内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依据,推进行业工资规范有序地调整和提升,有效维护了职工整体利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运作。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注重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共决机制、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收入分配监督保障机制建设。一是监督履约情况。在做好指导基层工会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的同时,重视检查、监督履约情况,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公开制度、履约兑现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兑现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工资协议的履约率。二是监督协商过程规范化。今年4-6月,市总工会领导先后奔赴各县(市、区)开展检查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层反馈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程序和具体要求。如要求工资协议的签订必须按规定履行程序,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经劳动部门审批后,要向职工公布,并按规定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职代会汇报。三是监督工作进度。针对部分工业企业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状况,监督检查组根据省“平安”考核工作要求,以争取更多的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为目的,在检查指导中指导企业工会在邀请要约中设置较有弹性的年均工资增长比例,以双方各退让一步完成协商过程,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四)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能力。一是举办理论培训班。加强对各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夯实工会干部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理论基础,提升协商工作的实效性。去年以来,我市工会共举办工资集体协商理论培训班3期,发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274人。二是编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该手册涵盖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的法律文本、各类别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等,目前已发放到各县(市、区)总工会及部分市直基层企业工会。三是开展学习交流。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龙泉、青田等市县总工会还专门带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就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赴台州温岭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四是加强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在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注重对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社会消费和物价指数等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研究,为开展工资协商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五)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力。近年来,随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全面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存在的各类矛盾问题较多,市总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工会协作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制度,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形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力。一是出台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确定工作目标,要求到2012年,全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拓展集体协商领域和内容,扩大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面。加强调控,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十二五”期间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普遍高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二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今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意见,我市及时调整和理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在原有的市人力社保局、市企联(企业家协会)、市总工会三家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吸收工商联加入三方会议,形成三方四家的新格局。三是充分发挥三方会议机制作用。每个季度召开三方会议,针对我市劳动关系发展新情况,进行认真的排查和研究,对全市深化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的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

    三、制约当前全面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因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正常启动。近年来,通过各级工会干部发扬不畏千辛万苦、道尽千言万语、行走千家万户的精神,使一些企业主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了提高,但从整体上看,认识还很不平衡,离工作要求和职工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从私营企业主的层面看,一些企业主自觉、主动进行工资协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企业主或企业行政方认为,企业工资管理是企业单方面行为,应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层讨论决定,并授权企业管理部门操作执行即行,没必要与职工协商。他们还担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产生负作用,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一些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型私营企业的业主,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理解、不欢迎,甚至有抵触情绪。从职工的层面看,一些职工参与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不高。尤其是非公企业的职工,普遍存在雇佣观念,只管上班拿工资,对企业主能否进行工资协商莫不关心,对劳动安全、福利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也不敢提意见和建议。总之,部分企业主和职工存在的这些思想状况,直接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扎实推进和实际效果,形成了不够积极、不够主动、不够认真等问题。

    (二)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监督,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监督层面看,目前,工资是否进行集体协商往往取决于企业主的开明与否。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责任条款,从而使这项工作的开展单纯成为一种企业行为,有些企业的协议文本甚至不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协商工作开展与否也缺少有效的监督。从内容层面看,不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不足,表面的内容多,实质性的内容少,没有真正把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列入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负责人愿意协商的就协商,不愿意协商的就不协商的情况。个别企业负责人以保守商业机密等为借口逃避或回避工资集体协商责任。

    (三)协商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限制了协商工作难以扎实有效地开展。其一是协商主体双方不平等。职工代表与经营者协商应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远未形成。其二是工资集体协商信息不对称。企业和职工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中,信息掌握、获取途径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等。其三是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组织不健全。目前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的发展很不平衡,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等问题困扰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其四是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工资的分配方式、测算模式、用工要求不一,难以有效把握,不仅影响了单个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更是难以准确掌握,稍有不慎甚至会影响部分职工的正常利益。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常运作保障组织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主体责任方面,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由此可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是政府职责。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工作机构和人员方面,市、县两级都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都是由总工会的相关人员兼任。在工作经费方面,市县两级基本上未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无法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需要。省总工会、当地党委、政府也未就此项工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从工作层面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推动,因工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推动此项工作中的难度无疑是很大的。尤其是到了基层,工会更缺乏这方面的话语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企业行政,而企业行政的主管部门是经贸局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让工会牵头这项工作,关系不顺。从法律层面看,缺乏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和管用办法,监督制约乏力。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不到位怎么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完全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程度。

    四、全面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好。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围绕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全面实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并且还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正处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要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现期,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出现新问题,面临新挑战。积极解决劳资矛盾,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之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更加重视对此项工作的引导和推动。

    (二)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工作合力,努力形成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向党委汇报制度,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着力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同时,引导职工处理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分配水平之间的关系。

    (三)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在指导加快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加快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丽水现有特点,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另一方面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鼓励企业摸索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协商模式,探索工资平等协商制度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工作重点和实现形式,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面的扩大和典型的培育工作。继续以中小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指导基层工会集体协商代表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部分工种(职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社会消费和物价指数等的分析研究,为开展工资协商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协商能力;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政府部门重视,健全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考核。有关部门要建立密切联系机制,形成更加紧密的工作联系制度,如情况通报制、联合培训制、劳动法律监督制作等。特别要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就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对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职工群体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处。同时,要努力推动这项机制向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延伸,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总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努力把这项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总工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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