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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情急扣中巴 审执联动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2-03-28 10:58: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湘军)   湖南省冷水江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全局观念,审执齐联动,干警相配合,通力合作一盘棋的整体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该院下辖的毛易法庭与执行局通力协作,将一私扣中巴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与涉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同时成功化解。

    2012年2月的一天,冷水江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冷水江法院毛易法庭以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起诉新邵县大新乡粟滩村的周某及其儿子、其朋友黄某。安达公司称该公司旗下冷水江至涟源线,由谢某承包经营的一辆中巴车,被上述三人私扣,不知所踪,因这是正在运营的车辆,没有跑此线路,造成每天800余元的营业损失。

    毛易法庭受理此案后,首先考虑的是此案可能已经触及刑律,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细心的孙地长庭长并没有简单推诿此案,而是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掌握情况后再做决定。经他找到此案被告周某,详细询问案情后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或刑事纠纷,而是另有隐情,案中牵案,还涉及到一件返还农民工工资的另案。

    原来,周某在当地小有名气,是一个颇有点号召力的人,他经常当小包头,召集村民外出打工,挣点工资改善生活。2010年下半年,周某带领十余名同乡,在冷水江市铎山镇谢某(非中巴车承包者)的金银花基地挖土石方。直到2011年6月,雇主都没有支付他们工资。周某便向冷水江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谢某等三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中中巴车承包者谢某也在列。冷水江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后,发现承包合同为谢某(非中巴承包者)一人与周某所签,合同当事人仅谢某(非中巴承包者)一人,故于2011年12月16日下达判决书,判令谢某(非中巴承包者)一人支付周某等农民工工资25600元。周某性格比较急燥,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对,应该把中巴车承包者谢某拉进来,他认为金银花基地就是谢某三人搞的,所以虽然他胜诉,但他还是不满,一方面将此案在冷水江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面组织十多名老幼病残人士到冷水江市委、政府、政法委四处上访,多方施加压力,以至于冷水江法院执行局接案后第二天就收到了市政法委的督办函。因为牵涉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冷水江法院执行局非常重视,积极组织执行力量执行,但因谢某(非中巴承包者)并无执行能力,且春节期间此人离开冷水江,下落不明,故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周某一气之下,和儿子又召集十多名老幼病残人士,于2012年2月16日强占安达公司的中巴车,命司机黄某开到市政府示威后,直接开回了新邵。

    孙庭长了解到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之后,立即向主管院领导贺行君汇报。贺行君将情况又向院长羊志宏做了汇报,羊院长指示:“审执联动,和谐解决。”为化解当事人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着审执联动,调解优先,和谐结案的思路,贺行君联系熟悉安达公司情况的副院长伍连军,与孙庭长及执行局干警一起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消除怨气,化解干戈。几人多次找当事人周某做工作,在告知对方鲁莽私扣中巴车法律责任的同时,加强了情理说服和思想的感召,并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同时,冷水江法院干警对中巴车承包者谢某也进行了积极说服,虽然他不是周某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但周某一口咬定金银花基地是他们三人搞的,肯定不是空穴来风,判决中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合同当事人作为责任承担者,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私下协议的参与人就可以免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于情于理,这都讲不过去。而且,中巴车承包者代为偿付周某等农民工的工资后,他可以向其他合伙人员要求补偿,最后中巴车承包者谢某终于承认了他们开办金银花基地的私下协议。

    在两位院长及干警们多次说服教育下、在干警执法为民的敬业精神影响下,在法律强大的压力面前,双方均做出了让步,中巴车承包者谢某支付周某26000元农民工工资(含诉讼费400元),周某认错,赔偿安达公司7000元损失,并将中巴车返还。安达公司和当事人周某就此握手言和,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现已执行到位,诉讼案件也已撤诉,冷水江法院还免去了诉讼、执行案件的诉讼费用,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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