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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院自身角度谈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
作者:张海峰 范红佳 发布时间:2012-01-11 11:18:08
所谓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充分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利用自己的独立、正确的判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常见罪名的审判也集中在基层法院,量刑幅度也较大,从缓刑到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以判决,法官自由裁量权涉及范围较广,并与其个人素质、能力、司法环境等息息相关。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法官由于自由裁量权不断滥用,导致司法腐败现象逐渐增多。为此,本文从法院自身角度,简述了如何科学、合理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权。
一、基层法院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 (一)定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刑事审判中定罪的主要依据是犯罪事实,因为法律关于罪与非罪规定较为明确,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认定客观事实就成了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如果法官在对证据认定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客观事实就难以认定,导致审判不公。 二是构成此罪彼罪的自由裁量权。在刑法规定中,很多罪名较为接近,在认定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在这些类似罪名的处理上,需要法官不偏不倚、内心公正,以合理、合法、合情的手段运用自由裁量权。 (二)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量刑档次。现行的法律对各罪都规定有不同的量刑档次,法官在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节恶劣”、“自首立功”等综合情节认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降低处罚档次,就可能使重罪犯罪人受到轻罪处罚,达不到刑罚目的。 二是单处或并处罚金。对于罚金判处的范围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部分罪名做出了规定,但只是范围性规定,具体数额还需法官根据案情、受害人损失等情节综合决定,究竟应判处几倍罚金,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少部分法官随意性较强,导致罚金收取不合理。 二、从基层法院自身角度谈如何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分权 一是扩大合议制范围。合议制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避免法官个人自由裁量权过于集中现象的产生。为充分发挥该原则作用,建议对每起刑事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度,并要求主管院长参加合议。首先,在立案后,承办人要向主管院长送达起诉书,简明叙述阅卷情况,并汇报开庭时间。其次,由主管院长主持案件合议,先有承办人汇报庭审情况及个人意见,再由主管院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发表个人意见,其中简易程序由主管院长、庭长发表意见。最后,普通程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简易程序承办人综合主管院长、庭长意见后决定。 二是推行每案陪审旁听制。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大量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能够较好的发挥监督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制度已日趋完善,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应邀请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对于所有案件均应邀请两名以上廉政监督员参与旁听。使人民监督不走过场、不走形式。 三是试行公诉机关列席制度。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定罪及量刑建议的案件,在案件合议时可以邀请公诉机关列席听取其建议。对于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在讨论阶段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人员列席讨论。 四是开展专业组事先审核制。成立专业讨论组,成员由本院在刑事方面较为精通的审委会成员、党组成员及其他庭室业务骨干组成。对于拟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定性量刑有疑问的案件,合议庭在合议之前,须先听取专业组讨论意见。对于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审委会研究之前,须先由专业组事先讨论审核。 五是推行立体、网络化监督制度。首先,扩大网络监督范围,完善网络监督程序,事先在网络上公布开庭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事后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接收网民监督。其次,畅通举报渠道,在立案时向公诉机关、被告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方式,主动征求意见。最后填报案件跟踪流程卡附卷待查,内容包括审理时间、宣告时间、羁押时间、信访等级等内容,方便法院内部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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