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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薪风暴”正当时
——基层法院在民工讨薪案件中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作者:叶青   发布时间:2011-12-27 10:53:18


    “累死累活大半年,老板差我几万元,拿着字据去要钱,恶人不给反出拳…茶饭不思泪流干,民工讨薪实在难。”近日,重庆一农民工微博上发布的讨薪诗引起了广泛关注,时下正值岁末年关,等着拿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也迎来了讨薪的“年关”。如何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阵地前沿作用,在这场“追薪风暴”中有效化解民工讨薪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讨薪,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不足之处,恳请指正。

    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不仅引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悖于公平正义,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随着年底各类欠薪案件、劳务纠纷的增多,目前基层法院所审理农民欠薪案件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厌诉心理普遍。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背景与知识水平的影响,加上信息渠道闭塞,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机会少之又少,造成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担心诉讼成本过高,面对欠薪问题通常选择群体性对抗、追讨等极端方式,而对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存在疑虑。并且在诉讼中大多数农民工因费用过高没有聘请代理人,对法官的法律释明理解困难,导致农民工普遍处于审判中的弱势地位。

    二是打工忽视订合同,造成举证困难。大多数农民工在打工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又不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劳动报酬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薪酬标准和工作时间的争议上经常存在举证不力、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等情况,这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农民工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是用工过程不规范,影响诉讼进程。基层法院受理较多的欠薪案件大多出现在建筑承包工程中,而这类案件的“三角债”现象非常突出。由于工程层层分包问题比较普遍,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资金紧张,债务回收困难就会造成欠薪,而且容易出现包工头卷款逃跑的现象,导致农民工难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债务主体难以查明。另一方面,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问题,农民工的工作往往是老乡之间互相介绍,没有规范的用工手续,有的甚至对工程和包工头的情况都了解不多,无法提供雇主的个人信息及详细的送达地址,导致难以找到被送达人;加上作为雇主的施工方工地地点的不固定,存在“做一个工程换一个地方”的情况,给送达工作带来困难。此外,施工方还存在相互推诿,没有相关负责人签收起诉材料和传票的情况,有的甚至组织工地人员暴力拒签,逃避法院送达。

    针对以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难题,基层法院要注重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民工讨薪难,做好讨薪的“审判绿色通道”。

    首先,多方联动,构建诉讼网络。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加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起便民诉讼联络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审判人员的便民诉讼网络。从立、审、执入手,一要发挥便民诉讼联络员的宣传作用,加强立案指导,保证在第一时间立案;二要对经审查适宜委托送达、委托调解的案件,发挥村民调委会的作用,由调解员将相关材料送达被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转入由审判员开庭审理或继续调解;三是要在执行阶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快速、准确、有效控制被申请人,确保实现高效执行。在调解中尽可能对讨薪案件适用联动调解办法,综合运用劳动监察、司法调解和法院审判等机制的优势,迫使用工单位在开庭前主动归还欠款,全力达到案结事了。

    其次,绿色通道,确保一通到底。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坚持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执行的原则,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保障立、审、执一路畅通。在立案环节,加强立案指导,积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提供被告详细信息对诉讼的重要性,引导原告积极查找、提供完整的被告信息,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和诉讼风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可采取实行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优先受理、优先调解、快速结案。审理中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依法及时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作出判决,避免因久调不决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巡回办案力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简、从速、合法、及时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具体执行中,优先于一般案件办理,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积极与街道、派出所、劳动监察部门等沟通联系,对在审判环节中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以便有效制裁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

    再次,宣传到位,积极送法维权。要主动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街道、乡镇,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例如定期深入辖区建筑工地开展法制宣传,为农民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学法、维权、讨薪,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还可以通过发放维权手册、现场解答的方式,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及证据意识,为潜在讨薪案件的送达以及审判工作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农民工讨薪相关案件信息,督促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针对不配合送达的被告人,加强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最后,广发建议,健全制度。要建立化解和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有效机制,仅依靠法院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要加强与公、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合力;要加强与政府行政机关、工会、社会群众组织的沟通协作,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规范行业监管、欠薪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用工登记、用工保证金、欠薪报告、工程担保、劳动保障等制度,督促建筑企业规范用工。法院应积极联合住建部门、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的监管与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共同督促建筑企业及劳务公司规范用工;要紧密联系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广发建议调动社会舆论,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不仅要为农民工的血汗钱设立可靠的保障线,更要呼吁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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