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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开设赌场 当庭悔罪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0 10:2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为牟取不法利益,开设赌场赢利,最终逃脱不了司法审判。11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以林小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10月1日,黄某、王某、曾某、罗某、谭某(前五人已判决)与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贵港市某电子城开设以玩电子游戏机赌博的某电玩城,并在电玩城内摆设有“四喜临门”、“森林舞会”、“动感狮王”、“太空浸步”、“3D动物”、“牌机”、“抛球机”、“龙虎机”、“幸运狮子”、“五星宏辉”共十套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龙虎机”、“幸运狮子”、“五星宏辉”三套电子游戏机系林小清出资购买并提供给电玩城经营。根据林小清与电玩城股东代表黄某约定,从电玩城开业当天起,林小清提供给电玩城经营的上述三套电子游戏机的赢利,由林小清收取三成,电玩城股东收取七成,每月结算一次。电玩城的其他七套电子游戏机的赢利及电玩城的其他一切收支与林小清无关。同月7日22时许,罗某、韦某、蔡某、周某、郭某、韦某、黄某、黎某、邓某等九人在该电玩城玩“四喜临门”的玉米游戏机赌博,涉案赌资达到十六万多元。当天,该电玩城因涉嫌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小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机给黄某、王某、曾某、罗某、谭某、梁某共同出资经营的某电玩城,利用电子游戏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小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林小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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