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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查: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亮点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1-12-19 14:13:42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创新审判管理、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和法院整体工作科学发展的当务之举。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体系之一,直接作用于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直接作用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直接作用于人民法院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直接作用于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实行审务督查制度,是完善、强化和创新审务管理,更是确保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执行力的机制保障。实行审务督查制度,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司法态度、职业情操的一种培育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着法院文化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也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亮点。 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其着眼点是立足于“抓队伍、促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就审务督察制度答记者问时,就从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有利于发现和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建立审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性。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发布,不仅仅是是审判管理的又一重大创新,而且是从“抓队伍”这个根本上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严格、有效管理。《暂行规定》,既是队伍管理、审判管理的制度完善,又为审判管理制度的运转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程序性的、便于运作的监督机制保障。 目的性、程序性和便于操作性,是《暂行规定》的突出亮点。建立审务督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审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十分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审务督察的工作职责确定为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以及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审务督察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在督察发现不同问题时应当采取的不同措施以及相关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也明确了督察小组查纠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督查程序和工作方式,授予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审务督察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明确规定了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针对发现的不同问题应当采取的不同措施以及相关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有鲜明的目的性,有严密的程序性,便于审务督查的具体运作。 审务督察与政务督查、司法巡查构成了人民法院内部严密的监督体系。审务督察与政务督查、司法巡查都是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解释说,政务督查主要采取发函督办、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召开督办调度会等方式,对本院各部门及本院所辖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决策部署以及办理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司法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对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务督察主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的方式,对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现场查纠。这三种不同监督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都是着眼于监督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都是为了全方位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切与期待,都是为了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 权力失去监督,难免滥用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都是监督。有专家指出,监督是净化权力的表象,制衡是净化权力的实质。《暂行规定》,就是对法院队伍、审判事务的实质性监督。监督与制约从来就是相提并论的,没有有效的制约,监督就可能失察、失范,《暂行规定》已经衡平了这种关系,设定了监督救济途径。从政务督查、司法巡查制度的运行,到审务督查制度的发布,是人民法院“抓队伍、促审判”,遵循审判管理规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的科学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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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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