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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执配合:人民法院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晓川   发布时间:2011-12-08 10:06:4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努力做到“审判理念更加为民、诉讼程序更加便民、裁判结果更加护民”。近年来,江北区法院立足于实现“案结事了”满足群众新期待新需求,坚持“全院一盘棋”工作思路,遵循审判规律,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司法资源,探索实践“立审执配合”机制,在提升审判质效、优化社会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1-11月,江北法院诉讼案件调撤率74.8%,同比上升11.6个百分点;裁判自动履行率达69.7%,同比上升12.4个百分点;在全院收案同比增长36%的情况下,执行收案同比下降16%,执行案件占全院案件的比例从前五年平均25.6%,下降至今年的14.2%;涉诉涉执信访案件471件次,同比下降47.8%,服判息诉效果明显。

    一、立审执配合:遵循审判规律与实现案结事了的应然选择

    群众诉诸法院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在于“事了”,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案结”的同时力求“事了”。法院为了保证公正裁判和公正执法,在内部对立审执工作进行了分立,即立案引纠纷、审判定纠纷、执行止纠纷。立审执分立制度,分的是案件的处理过程,而不是案件本身,诉讼程序的完整性不能因这种分立而被打破,对“案结事了”的满足不能因职能分工而削弱。机械地理解立审执分立制度,可能造成各环节各自为阵,相互脱节,使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诉讼成本增加,裁判文书难以兑现,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立审执配合机制,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为满足群众对“案结事了”的司法需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司法人民性的有益探索。

    立审执配合机制立足于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着眼于“便捷立案、精细审理、高效执行”,在立案环节尽量形成完整详备的诉讼资料,明确原告可执行的诉讼请求,告知诉讼风险,促成简单纠纷快速化解;在审判环节确定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在执行可能的基础上,强化调解和当庭兑现,尽快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执行环节协助立审过程中的调解、和解等涉执工作,通过执行威慑机制反促当事人在立审环节的调解意愿、当庭兑现和自动履行。立审执配合机制充分体现了江北法院“五个并举”的工作要求:即质效提升与社会效果并举、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并举、部门分工与协调配合并举、程序公正与案结事了并举、客观正义与特殊保护并举。

    二、立案便捷化:提供诉讼服务与纠纷源头化解的统一

    立案是诉讼的启动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更是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前沿阵地。社会矛盾纠纷往往在最初始阶段容易得到化解,立案诉讼服务高效便捷,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为提升审执效果夯实基础。

    一是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构建大立案工作模式,通过诉调对接、诉讼引导等机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江北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建立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设立第三联合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与区交巡警支队、消费者协会、劳动局等部门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接机制,及时化解简单纠纷。加强调研指导,提高司法调解水平,整合社会资源,从源头上减少诉讼与执行案件。如在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恶意欠薪案中,我院与区信访办、区城乡建委等部门协调配合,在诉前介入纠纷化解工作,及时兑现233名农民工报酬共计268万余元。

    二是有序引导诉讼机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奠定审判执行基础,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注重把好“四关”:一是法院管辖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要严格程序,避免不当立案而加重审判任务,同时对当事人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建议选择有利于执行兑现的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主体关。方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审查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将当事人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准确录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三是法律释明关。包括法律关系的释明,指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请求起诉,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权利。四是风险提醒关。推行风险告知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慎重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通过立案审查,涉及伤残鉴定、亲子关系、笔迹等可能影响审判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提前司法鉴定,加快办案进程。

    三是速裁解决纠纷机制。充分利用速裁程序快速、灵活、低成本特点,进行诉调对接和小额诉讼审理,快速调解结案当庭兑现、强化自行和解撤诉。同时,立案部门通过“巡回收案”深入园区、社区村居,即收即调,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对没有当庭兑现的调解案件,做好调后跟踪台账,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1-11月,通过速裁程序结案1968件,其中调撤率98%,当庭兑现及庭后自动履行比例为95%。

    四是特定案件协调机制。涉及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自立案后,各部门在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执行移交及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开通绿色通道,部门间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紧密沟通联系,协调配合,确保民生案件的快速执行到位。江北法院在受理向某等46人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庭开通绿色通道,迅速进行立案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立审执协调配合,在40天之内即实现了案结事了。

    五是辅助事务集约管理。立案庭设立送达保全组,集中送达诉讼文书,进行诉前及部分诉中财产保全。送达保全组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优先选择足以满足诉讼请求、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从源头上减少了审判、执行压力。

    三、审判精细化:提升审判质效与优化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工作应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环节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审判工作的精细化,实现审判质效提升和社会效果优化。

    一是提高调解效率,督促当庭兑现。一是以调促执强化当庭兑现。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把执行兑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动履行作为最优目标来考虑,尽力促成当事人当庭支付,及时履行。二是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调解。法官通过调解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仔细审查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风险提示避免转移财产。在调解过程中,告知调解风险,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四是引入担保机制奠定兑现基础。对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入债务履行担保机制,保证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二是强化裁判效果,提高裁判可执行性。审判部门裁判案件时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与实现社会效果并重,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一是注重裁判方式方法。对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充分考虑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统筹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关系。二是注重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主文准确、具体、明确,增强说理性,避免出现执行标的难以确定或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情况,明确具体财产的品牌、规格、存放地点,便于执行。为加强裁判效果,推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裁判结论等实体性事项,采取网上评查和纸质评查相配合、事前评查与事后评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裁判文书能够看得懂、读得明白、执行得通。

    三是注重审判延伸,做好判后答疑。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前期引导、后期疏导,力促当事人服判息诉。对江北嘴CBD、观音桥商圈、鱼复工业园区等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补偿安置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敏感区域,通过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审判进园区”活动,强化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审理过程中,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程序主张诉求,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判后答疑,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司法效率。在审理过程中,密切与立案部门联系,加强对“关联案”、信访案了解,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性事件,及时分析、研判,同时将审理时的涉案背景、调处过程等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保存,便于执行部门了解案情,稳妥执行。审判环节充分利用审判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对当事人在法院存多起诉讼案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交流,判前研判。如我院审理某装饰公司诉黄某名誉侵权一案,法官通过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发现与黄某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案件存在牵连关系,审执部门立即启动协调机制,双方达成和解,妥善化解了矛盾。

    四、执行高效化:实现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王胜俊院长指出,解决执行难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严峻考验,是一场攻坚战。人民群众通过立案、审判阶段,其合法权益最终要落脚于执行实现。提高执行效率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是内外联动,形成执行合力。优化内部管理,按照“三权四段”工作模式要求,合理配置执行人员,加强节点管理,规范各段运行程序,有效地提高了整体执行能力;整合外部资源,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综治牵头、法院主办、各方联动”大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举措,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110”工作平台,畅通执行信息,加强法律威慑,确保执行工作快速高效。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艺术,运用“观、听、查、搜”四字法,实行查财查人双管齐下,力求最大限度、最快速度执行兑现。

    二是部门配合,优化执行方案。立案部门严格审查裁判文书的执行内容,对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者裁判文书存在瑕疵无法执行的,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协调,避免不能执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判文书存在疑问的,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达成共识;执行法官通过与立案、审判部门定期沟通、及时协调,在充分了解执行案件背景基础上拟定最佳执行方案;对涉群体性执行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制定完备的执行预案,保障执行工作有序推进并实现预期效果。

    三是扶弱清积,开拓良好局面。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劳动、信访等职能部门快速执结。对特困群体申请执行人及时给予必要的执行救助,1-11月,累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90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32万余元。强化执行积案清理,采取“挖、调、特、救”四字工作法,确保可能执行到位的财产“颗粒归仓”。对涉府、涉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无财产执行案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政治优势,予以统筹解决。继2010年被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后,今年江北区法院又成功创建成为全市首批“无执行积案法院”。

    四是执行威慑,反哺立审工作。依托立审环节奠定的良好基础,“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执行环节,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申报财产、媒体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壮大了执行声威,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今年1-11月,江北法院发出财产申报令1336份,媒体曝光56人,限制高消费46人,采取搜查措施175次,拘留 76人,执行兑现1.6亿余元,执行兑现率93.3%。市人大代表潘先文赞誉江北法院干警“强力惩治老赖,维护法律尊严”。一些想侥幸逃避义务的当事人迫于江北法院“执行关不好过”的压力,都愿意在立审的调解、裁判环节当庭兑现,自觉履行义务,立审执配合机制实现了司法工作的良性循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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