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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后因嫖资起争执 男子带人砸店还伤人
发布时间:2011-12-06 15:54: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保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10月31日下午,邹保喜到一美容美发厅嫖娼,后因嫖资与店主亲戚熊俊发生争执,邹保喜对熊俊讲“砸过人家的店,信不信”,熊俊讲“与我无关”,邹保喜听后非常恼火,并杨言晚上要来砸店。事后,邹保喜打电话要邹淇(已判刑)“叫几个人帮忙出气”。当晚8时许,邹淇便纠集邹少华等5人,携带尖刀,开车窜至该店中,打砸店内物品,并对熊俊进行殴打,邹少华持刀将熊俊杀伤。随后,邹保喜等人将熊俊拉到车上带走,途中见熊俊伤势较重,而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熊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经价格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352元。邹保喜于2011年9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保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邹保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邹保喜亲属共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8300元,被害方对邹保喜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邹保喜从轻处罚。被告人邹保喜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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