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安法院“四步法”规范委托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1-12-01 16:4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黄春根)   在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中,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从规范委托执行案件入手,要求执行干警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树立全国法院是一家的理念,确保人民法院的威信,力促执行公正。

    在执行中,该院制订了“四步法”操作规程开展委托执行工作。委托执行案件和本院案件统一轮案。通过平等的轮案,将委托执行案件与本案审理的案件放在同一起点上,体现了我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重视,使委托执行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强化联系沟通制度。要求承办人将其联系方式告知委托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多做沟通工作,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反馈,有条件的,促成当事人和解。函告委托法院下发裁定。对执行中遇有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的,有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的,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并附送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本院执行人员自己下发上述裁定,严格依照相关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操作。设立情况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承办人要按时将执行情况向执行局长和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报告。对未能在一个月内执结的案件,由执行局长督办,必要时增加执行力量,限期执结。

    迄今为止,该院今年接受外地委托执行案件就达82件,占今年执行受案的18%,其中89%已执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