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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金蝉脱壳”转让财产难逃法官法眼
发布时间:2011-12-01 15:3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国君)   11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两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小林试图“金蝉脱壳”转让财产以逃避执行,不想执行法官早作防范,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限制性措施,最终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受伤工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原来,石城县有福木制品厂在2009年4月、5月发生两起工伤事故,工人潘强、罗中华在事故中受伤致残,两起事故分别经过劳动部门仲裁、石城法院一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认石城县有福木制品厂应支付潘强赔偿款5万元,支付罗中华赔偿款5.6万元。因石城县木制品厂未履行,两工人于2011年4月向石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有福木制品厂业主陈小林先是称企业经营困难,现暂无能力支付赔偿款,之后干脆玩起“失踪”,企业也停产。执行法官查明该木制品厂系由陈小林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厂房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小林,遂依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依法追加企业业主陈小林为共同被执行人,并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查封了陈小林名下的房产,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却不履行。果然,这一措施收到效果。2011年11月,被执行人陈小林与他人订立转让协议,想悄悄将企业设备、厂房转让后一走了之,却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卡”住,“金蝉脱壳”的企图未能得逞。法院依法从房产受让人处提取了相应的转让收入,两名工人的工伤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公平正义得到体现。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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